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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政总局对内对外称谓及“中国邮政”企业标识使用事项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邮政总局对内对外称谓及
 “中国邮政”企业标识使用事项的通知
 (1996年9月6日)


  邮电部邮政总局已于1995年10月4日正式进行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经核准的名称为:“中国邮电邮政总局”(英文名称为:DIRECTORATE GENERAL OF POSTS, P & T CHINA),简称“中国邮政”(CHINA POST)。现将邮政总局法人注册登记后对内对外称谓及“中国邮政”企业识别系统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邮政总局对内对外称谓
  (一)邮政总局作为负责全国公用邮政业务的经营管理、网路运行、计划建设工作的企业局,为便于对全网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保持邮电系统内部关系的连续性,在以下情况使用“邮电部邮政总局”称谓:
  1.与部内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工作联系及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开展各项邮政业务管理工作;
  2.与国务院相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进行工作交往;
  3.与各国邮政主管部门和政府间国际邮政组织进行邮政业务交往,也可按邮电部要求或视具体情况决定。
  (二)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邮政总局在与国内社会各界、国际社会组织和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活动时,使用“中国邮电邮政总局”称谓。
  (三)邮政总局财务专用章和计划财务处公章继续使用,另增刻“中国邮电邮政总局财务专用章”和“中国邮电邮政总局计划财务处”公章。
  二、关于中国邮政企业识别系统的使用
  为突出、塑造国家邮政企业和公用邮政网的良好形象,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更好地开拓邮政业务,发挥全网优势,便于各地在进行邮政业务经营、宣传活动时相对统一,在中国邮政开办100周年之际,邮政总局设计了中国邮政企业识别系统(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简称CIS)。
  (一)可使用“中国邮政”CIS的单位是:
  1.中国邮电邮政总局及其所属邮政企业;
  2.邮电系统内部从事邮政专业经营、维护的各级机构及相应的管理部门。
  (二)“中国邮政”CIS使用的场合及方式
  1.中国邮电邮政总局可直接使用“中国邮政”CIS;其他单位在使用“中国邮政”CIS时应标明本企业名称,并在明显部位标明“中国邮政”字样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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