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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二、相关局退回已结案的稽核通知单,应在“47式乙”上批明结案日期,未收帐、重兑汇票按年度归档。
  第六十九条 外省误寄兑票,兑讫日戳、兑付员名章和汇检员名章全部漏盖的汇票以及节目不符的兑票填写稽核通知单,登记“待拨退兑票登记簿”(汇稽22式)交会计签收,向兑付省局或兑付局(本开本兑)结算。
  第七十条 平衡中查出的收汇局错报帐,差额在1元及以下的,通知县局查处,并由会计按损益处理。差额在1元以上的向收汇局结算。
  相关稽核通知单,应登列“平衡时查出收汇汇款错报帐差额登记簿”(汇稽23式)交会计签收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未到核销月份兑票、节目不符兑票等有问题兑票应分别在“18式甲”、“进口兑票合拢汇总表”(汇稽10式)中反映,转下批核销。
  第七十二条 为了保证汇兑资金平衡,每批兑票平衡合拢完毕,并经会计记帐后,要及时与会计核对收汇汇款清理有关科目的余额,如有不符,应即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一、“25式”上未到核销月份兑票、待以后月份收还的重兑、未收帐兑票及待以后月份拨退的兑票(即25式表9-11栏)三者金额之和,是否与“88-2收汇汇款清理——待清理兑票”科目余额相符。
  二、将截至平衡合拢工作完毕月份止,未经会计结算的票小、票大差额和平衡中查出的多收帐、少收帐,分年度、月份逐笔抄列清单一式两份,1份送交会计进行平衡试算,核对“88-3收汇汇款清理——收汇汇款清理结果”科目试算余额是否与“按局按月平衡汇总表”(24式)相关年度月份的余额相符。
  年末检查收汇汇款年度帐户余额,是否与余根(包括报帐单)相符。有问题兑票等是否均已查清向县局结算。应逐项与会计核对清楚。

第七章 空白汇票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 各省筹印空白汇票,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格式和纸质标准印制。
  第七十四条 空白汇票应实行定额管理,计算定额的标准,由各省局自行制定。县(市)局使用的汇票字头应保证两年内不重号,以利于计算机分局处理。
  收到县局请票单照时,应根据相关局“汇票分户登记簿”(汇统3021)所列结存张数,参考其各月开发数量,在规定的定额内核定发给张数。
  第七十五条 汇兑稽核计算机系统应提供有关空白汇票的使用情况。空白汇票管理人员,应建立“汇票汇总登记簿”(汇统3020)和“汇票分户登记簿”(汇统3021)掌握空白汇票的收发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印刷部门付货通知单所列汇票张数,在“汇票汇总登记簿”的“收入”栏登记。
  二、根据县局请票单照的实发数字,登记在“汇票汇总登记簿”的“发出”和“汇票分户登记簿”的“发给”栏。
  三、每月票根审核工作结束,根据“15式”开发、作废张数,在分户登记簿的“开发”、“注销”栏登记,同时计算各分户的结余张数。
  四、库存未发的汇票应与“汇票汇总登记簿”的结余张数相等。
  第七十六条 每月收到县局上报的“空白汇票使用情况月报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核月报的“上月结余”、“本月收到”、“本月使用”、“本月结余”各栏与“汇票分户登记簿”相关各栏数字是否相符,是否平衡。如有不符,应通知县局查明。
  二、根据县局月报表汇总编制全省“空白汇票使用情况月报表(汇总)”存查。
  第七十七条 汇票管理人员按月根据“15式”所列号码进行空白汇票销号。发现越号开发或已经使用字头的号码,长期中断未销号的,应立即向县局查证。
  销号的方式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八章 逾期汇票和汇兑稽核档案的管理

第一节 逾期汇票的管理

  第七十八条 省局收到收汇局退缴的逾期汇票,应由汇兑稽核部门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专人,按以下规定办理:
  收到县局上缴的逾期汇票与寄送清单核对无误后,逐张在“逾期汇票登记簿”(以下简称39式)上登记。加盖“逾期汇票”戳记,妥善保管。
  第七十九条 收到兑付局直接退来的“逾期汇票”应转寄原收汇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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