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销后的兑票应及时平衡合拢。平衡合拢是从票根和进口兑票两个方面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
二、平衡是以相关局收汇月份会计帐上的收汇汇款金额为准,将核销中发现的不符帐款进行调整后,减去已核销的兑票相关票根金额,得出的余额应与相关局收汇月份尚未核销的票根(余根)的实际金额完全相符。
三、合拢是本批核销兑票的张数、金额(包括减去误分省、未到核销月份、有票无根、重兑、前票和其他兑票,减去票大差额,加上票小差额)与已核销票根的张数、金额完全相符。
第六十四条 平衡合拢公式
一、平衡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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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本| | |
|本| |上| |次| |本|
|月| |月| |核| |次|
|收|+|余|-|销|=|余|
|汇| |根| |票| |根|
|汇| |总| |根| |总|
|款| |数| |数| |数|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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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注:1、上批余根总数包括上批前票的余根
2、已核销票根总数包括前票票根
3、如前票仍由手工操作,余根则不包括前票票根
二、合拢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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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 | |未| | | | | |票| |票| |已|
|批| |外| |到| |重| |其| | | | | |核|
|待| |省| |核| | | | | |大| |小| |销|
|核|-|误|-|销|-| |-| |-| |+| |=|票|
|销| |寄| |月| | | | | |差| |差| |根|
|兑| |兑| |份| |兑| |它| | | | | |总|
|票| |票| |兑| | | | | |额| |额| |数|
| | | | |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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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果前票仍由手工处理,该公式应增加减去“前票”一栏。
第六节 综合性工作
第六十五条 编制“进口兑票按局按月平衡合拢表”(以下简称18式甲)
核销平衡综合员根据主机打印出的“18式甲”核对相关凭证。
第六十六条 编制“按局按月平衡汇总表”(以下简称24式)和“清理兑票汇总合拢表”(以下简称25式)。
一、核销平衡综合员核对“18式甲”无误后,主机打印“24式”、“25式”一式两份。
二、核销平衡综合员收到“24式”、“25式”后,1份留底,1份每月交会计对帐。
第六十七条 根、票金额不符的处理。
一、编制“有问题兑票登记簿”(以下简称47式甲)一式两份,根据稽核通知单和相关凭证按收汇年度分月逐张登记。
二、不符差额在1元及以下的,将稽核通知单交会计在“47式甲”上签收。
三、不符差额在1元以上的,应向县局查证。县局退回查证完毕的稽核通知单,需要向收汇局结算的,应将留底的两份稽核通知单批注查证的情况交会计在“47式甲”上签收;需要向兑付局结算的,应通过会计向相关兑付局或省局汇兑稽核部门结算;如需补兑的,应另填同号的稽核通知单,通知兑付省局或兑付局(本开本兑汇票)办理补兑。
四、会计交来的“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应在相关结算单上签收。如系核销中已经发现的,应在“47式甲”上登记。如相关兑票尚未核销,暂予保存,并在相关票根或电汇报帐单上批注补兑或收还情况备查。俟核销发现时,在“47式甲”上登记,并填写稽核通知单通知会计转帐。“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与凭证一起存档。
五、处理完毕的有问题兑票按年度分月归档。
第六十八条 未收帐、重兑汇票的处理
一、编制“有问题兑票登记簿”(以下简称47式乙)一式两份。
在未收帐、重兑汇票(正、副票)上加盖批注戳记,填写稽核通知单,登记“47式乙”,连同未收帐汇票或重兑汇票一并交会计在“47式乙”上签收,向责任局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