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录完一局旬票根数据,均应核对录入合计数与“寄送单”合计数是否相符。
3、录完一卡或一局旬票根(报帐单)数据,即填制《录入票根(报帐单)登记簿》,每日交主机房拷贝。
三、核对录入质量
1、审核完毕票根(报帐单),稽核员应根据主机房返回的票根审核清单与凭证相核对,发现差错立即修改。
2、修改后的票根(报帐单)要重新填制《录入票根(报帐单)登记簿》,以便主机房重新拷贝(采用乙程序则在录入时计算机自动核对)。
第三节 审核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审核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一、对每局每月的票根,抽查一旬中有无越号、迟报帐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即追查处理,严重的向上级反映。
二、票根(报帐单)金额有无涂改痕迹,涂改处有无收汇员或汇检员名章。
三、发现有超额开发汇票,或开发1元以下的公事汇票应缮发稽核通知单通知县(市)局注意。
四、审核后,在“寄送单”上签名或盖上稽核员名章。
第四十三条 顺票根入库。编制“15式”和“开发汇票稽核月结单”(以下简称45式)。
一、修改录入差错完毕后,将各县(市)局的票根按字头从小到大排顺,打印“15式”一式两份,加“11式”标签,写明局名、收汇年月和字头、起讫号码,捆扎牢固,存放档案库。
二、打印“开发汇票稽核月结单”(45式),交收汇综合员处理。
第四节 不符事项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张数不符、金额不符、金额书写不清、漏盖收汇日戳等按第17-20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金额涂改
票根金额涂改,未经收汇员或收汇局汇检员证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涂改后的金额查证与收据存根相符,除在票根上批注外,并应通知收汇局注意。如涂改的金额与收据存根不符,应参照有关规定向县局办理结算。
二、查证清楚后,不论票根金额与收据存根金额相符与否,均应将涂改的金额用红笔圈掉,加盖批注章戳,批注实际收汇金额。
第四十六条 字头号码不符,在“寄送单”上更正,并通知县局改正底页。
第四十七条 作废汇票漏缴或四联不齐,通知补缴,并在“寄送单”上批注。
第四十八条 票根越号使用,应向县局查明越号原因。
第四十九条 县局误以汇票收据报帐,应填写代替单一张暂代票根,将收据退回县局,向汇款人调换,或由收汇局在收据上批明原因报帐。
第五十条 县局在收汇凭证上报后,自行发现的多收帐或少收帐,主动填结算单向省局结算时:
一、如属报帐金额总数错误,收汇综合员在审核属实后,如在相关月份未与会计对帐前,更正“寄送单”上有关数字,并在结算单上签证;如已与会计对帐,则缮发稽核通知单一式4份,交会计处理。
二、如属票根或报帐单上金额错误,在相关月份未与会计对帐前,可将票根或报帐单金额更正,并相应更正“寄送单”上有关数字,另填稽核通知单一式两份,1份随结算单交会计处理。如已对帐,则留待核销时作根、票金额不符处理,在相关票根或报帐单上批注备查。
第五节 综合性工作
第五十一条 编制“开发汇票稽核月结单汇总表”(以下简称45式甲)。
根据“45式”,主机房打印“45式甲”一式两份,收汇综合员加盖名章连同作损益处理的多收帐、少收帐的稽核通知单,一并交会计对帐处理。月底前会计对帐完毕,盖章退回一份存档,双方不得再改动数字。
第五十二条 将“15式”1份按收汇局顺序装订归档,1份交空白汇票管理员处理。
第五十三条 “45式”与“寄送单”并在一起按收汇月份装订归档。
第六章 兑票的核销、平衡合拢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五十四条 兑票的核销、平衡合拢应达到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