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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第三十三条 金额不符,经兑付综合员或其他指定的人员复核后,差额在5元及以下的,缮发稽核通知单通知兑付省局,并以1份交会计在“42式”上签收,按损益列帐。差额在5元以上的,向兑付省局联系解决,多计的向兑付省局结算;少计的由兑付省局向收汇省一结算;或根据兑付省局的意见,将原卡全部兑票退回,向兑付省局按原列数结算。同时在“42式”“多计”栏内填写原列数。稽核通知单及兑票交会计在“42式”上签收。兑付省局收到后应立即查明答复。
  第三十四条 误寄、节目不符、漏盖兑讫日戳等兑票,应将相关标签与兑票附在一起,并在“42式”“误寄”栏内填写,交兑付综合员处理。整捆误寄的,应向兑付省局联系解决。
  第三十五条 兑票金额涂改未经收汇员或收汇局汇检员盖章或金额书写不清,应立即查阅票根。兑票金额与票根金额相符的,或金额书写不清要参照票根金额与兑付省局原数列相符的,加盖批注戳记后按正常手续处理。否则应向兑付省局查证后处理。

第五节 综合性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收到本开外兑汇票袋(套)后按标签数与“4式单”逐卡勾挑;本开本兑汇票与“寄送单”核对相符。发现不符情况向兑付省局或县(市)局联系解决。
  第三十七条 编制“42式单”
  一、根据“4式单”按段(卡)编制本开外兑“42式”一式两份。
  二、同一核销批次的兑票每段填制一张,兑票张数的多少,由各省自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42式”的处理
  一、“4式单”和“寄送单”应批注“42式”的号码。本开外兑“42式”副份随时交会计登帐,本开本兑“42式”同“35式”处理。
  二、本开外兑“42式”正份连同相关的进口兑票按批交稽核员审核。
  三、外省迟到的兑票,一律并入当批本开外兑“42式”内合拢。
  四、未到核销月份兑票不能并入当批内合拢。
  五、会计交来的外省零星兑票,分别核销批次另制本开外兑“42式”与其他进口兑票一并合拢。
  六、每批进口兑票全部审核完毕,将误寄、漏盖兑讫日戳、节目不符等有问题兑票填写稽核通知单交会计在“42式”上签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编制“进口兑票合拢汇总表”(以下简称10式)。
  根据“42式汇总表”编制“10式”一式两份,1份交核销平衡综合员签收待核销,1份交会计核对并记帐。

第五章 票根和电汇报帐单的审核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十条 审核县(市)局票根和电汇报帐单(以下简称报帐单)的要求:
  一、县(市)局上报的票根和报帐单应根据要求分日报和旬报,当月的票根和报帐单至迟在下月25日前全部审核完毕。审核时注意质量,金额不清的要批注或查证,并在5日内与会计对帐完毕。
  二、首张票根的字头号码录入要力求准确。
  三、审核完的票根按字头号码顺序捆扎牢固,打印“票根及报帐单字头起讫号码清单”(以下简称15式)。
  四、按局填制“票根(报帐单)标签”(以下简称11式)。
  五、发现票根或报帐单有迟报帐情况,应及时查证处理。问题严重的向上级反映。

第二节 审核

  第四十一条 审核项目和程序
  一、手工顺根
  1、根据“开发汇票寄送单”(以下简称寄送单)上报顺序,按字头、号码理顺票根和报帐单。同字头的号码要从小到大排顺,不同字头或同字头出现断号、跳号均要折角提示。
  2、发现票根和报帐单字头号码与上报寄送单不相符,除改正寄送单外,应缮发稽核通知单请县(市)局注意。
  二、录入数据
  1、录入局名、月份、旬别、卡号,按下列程序执行:
  甲程序:根据寄送单所列字头、号码顺序,录入首张票根的字头、号码、金额,然后只须录入每张票根的金额(报帐单以局号、月份代替字头)。
  每录完一组数据,均应与寄送单上所列字头、起讫号码、张数、金额相符,并逐项勾挑。
  乙程序:先录入每旬寄送单上原列总张数、总金额,然后录入每个报帐单位的原列字头、起讫号码,再按甲程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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