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各省兑票按“35式卡”号排列,根据“4式单”存根核对“12式”的省名、稽核卡号、张数、金额四项。核对相符后,将各省的兑票连同“4式单”一并装入邮袋,按封号邮件送交邮件部门。
二、普票、电票分别捆扎,兑票较多的省,应每千张捆一小捆,每卡捆一大捆。“4式单”装入清单套内与兑票同袋寄发。
三、兑票装袋时应注意装紧、装齐,防止运输途中发生捆扎松散,影响接收局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编制“兑讫汇票稽核月结单”(以下简称44式)和“兑讫汇票稽核月结单汇总表”(以下简称44式甲)。
一、根据“35式”打印“44式”一式两份,并汇总打印出“44式甲”一式两份,加盖名章后,连同作损益处理的多付帐、少付帐的稽核通知单交会计对帐和处理。会计对帐后盖章退还1份存档。
二、将每局的“44式”一份与“兑讫汇票寄送单”装订存档。
第二十六条 编制“兑讫汇票合拢汇总表”(以下简称51式)。
根据当月各次出口电汇“35式卡”,各次出口普汇“稽核卡汇总卡”编制全月“51式”一式两份,1份留底与“35式卡”一起装订存档,1份连同“4式单”存根联交会计处理。
“51式”稽核卡所列实际兑票的共计金额应与“44式甲”“核实金额”栏的共计数相符。
第二十七条 有问题兑票的处理
一、稽核员随“35式卡”交来的有问题兑票,核对相符后签收。
二、登记“有问题兑票登记簿”(以下简称47式),并在有问题兑票上编列顺序号,每个月有问题兑票的张数、金额应与“51式”的有问题兑票数相符。
三、未经县局查复的有问题兑票,应及时催办。
四、已经查清处理完毕的有问题兑票,填写“个”字“4式单”交会计在“47式”上签收,向收汇省局结算。“47式”的结余数应按月与会计核对相符。
第四章 进口兑票的审核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 进口兑票包括本开本兑汇票和本开外兑汇票两部分,审核时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审核时兑票的字头、号码、金额的录入力求正确无误。
二、当批进口兑票,随到随核,至迟25日前审核完毕。
三、进口兑票要严格分清兑付批次,每批兑票还应包括会计交来的零星兑票(未到核销月份兑票、已处理的有问题兑票)。编制“接收兑票登记簿”(以下简称42式)。
四、本开本兑汇票的审核按“出口兑票的审核”处理,以本开本兑“42式”代替“35式”。
五、每季度对兑票逾限、金额不符、误寄兑票等项目进行局际互查。
第二节 审核
第二十九条 审核项目
一、张数
二、金额
三、兑讫日戳
四、电报汇票应加核收据号码、发电局名、发汇局专号、发电日期等节目是否齐全,发电局名与发汇局专号是否相符。
第三十条 审核程序
一、按程序要求录入批次、局名、旬、卡号。
二、录入本开外兑“42式”原列张数、金额。
三、编制“兑票标签”(汇稽12式甲)。
根据工作量情况,核定适当的每卡兑票数量。
四、稽核员收到“42式”及进口兑票,应首先加算每个兑票标签的张数、金额与“42式”总数核对相符。然后录入每张兑票的字头、号码、金额。每审核百张兑票金额与原百张折角金额核对。审核后的“12式”标签与兑票物理位置不能放乱,以免影响修改和查找。
五、每录完一卡兑票,应在“录入兑票登记簿”上做记录,以便主机拷盘。
六、审核后的各卡兑票的张数、金额应与“4式单”、“42式”所列数额相符,并用红笔勾挑。
七、全部录入完毕,机上总张数、总金额应与相关“42式”总张数、总金额核对相符。
第三节 审核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核进口兑票时应注意以下各点:
一、兑讫日戳有无漏盖。
二、兑票有无涂改和误寄。
三、副汇票节目是否齐全、清晰。
四、以上有问题兑票向兑付局查证,兑票金额照常录入。
第四节 不符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张数不符,应在相关标签上批注,并在“42式”上更正张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