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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一、每审核完一卡兑票,计算机进行分省。
  二、稽核员按录入兑票的先后顺序逐张进行手工分省。分省时兑票的顺序应与审核时兑票顺序一致,原物理位置顺序不能混乱。
  三、同一兑付局同一旬的兑票应分在一起,必要时便于按兑付局还原。
  四、检查误分省。
  第十六条 复核合拢
  一、手工分省后,重新录入各省每张兑票的金额,并自动与机上分省后每张兑票金额相复核,不相符的则在机上进行修改。
  二、分省复核金额时根据机上提示,每百张汇票要在右下角向上折角并写上累计金额。末张汇票背面批明共计张数、金额。
  三、每卡复核后,计算机内累计各省张数、金额,再加上有问题兑票的张数、金额,所得总张数、总金额应与相关“寄送单”总张数、总金额相符,即为合拢。合拢后打印“稽核卡”(汇稽35式)。

第五节 不符事项的处理

  第十七条 张数不符
  张数不符,用红笔打圈,按核实数改正,并通知县(市)局改正。
  第十八条 金额不符
  金额不符,经兑付综合员复核后用红笔打圈,按核实数在“寄送单”上批注。不符差额在1元及以下的,按损益通知会计列帐,并通知县(市)局认真查处,不调整帐。差额在1元以上的,应向县(市)局查证。答复后,如需办理结算的,应将留底的稽核通知单批注查复的情况,登“稽核通知单登记簿”交会计签收处理。在查证过程中,相关兑票交兑付综合员保管。到分省合拢时尚未答复的,可作有问题兑票处理、或留待县(市)局查复后,并入同月份其他卡兑票内合拢出口。
  第十九条 兑票金额书写不清,经查证后,在兑票上加盖批注戳记,批注审核的金额。
  第二十条 漏盖兑讫日戳
  一、漏盖兑讫日戳,但有兑付员或汇检员名章的,根据“兑讫汇票寄送单”兑付月份、旬别加盖批注戳记,并通知县(市)局今后注意。
  二、兑讫日戳、兑付员、汇检员名章全部漏盖的,应向兑付局查证,根据答复,加盖批注戳记。
  第二十一条 金额涂改
  兑票金额涂改,未经收汇员或汇检员盖章证明,又未经兑付局发验查证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本省收汇的:其涂改后的金额查证与票根相符,除在兑票上批注外,并应通知收、兑局注意。如涂改的金额与票根不符,应向兑付局查证,相关兑票暂存,兑付局答复后处理。
  二、外省收汇的:应向兑付局查证,必要时需向收汇省局查证,并将相关兑票暂存。
  三、截至兑票分省合拢完毕时,尚未有证清楚的,作有问题兑票处理。
  四、查证清楚后,不论兑票金额与实际兑付金额相符与否,均应将涂改的金额用红笔圈掉,加盖批注戳记,批注实际兑付金额。因兑票金额与实际兑付金额不符,而造成的不符帐款,应参照有关规定,向县(市)局办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 县(市)局在汇兑凭证上报后,自行发现的多付帐、少付帐和多兑、少兑汇款,主动填“汇兑业务结算通知单”(以下简称结算单)向省局结算时,兑付综合员在审核属实后,更正“兑讫汇票寄送单”上的有关数字,并在结算单上签证。如系多兑或少兑汇款,在相关兑票尚未分省合拢前,可将原报帐金额用红笔圈掉,加盖批注戳记,批注实际兑付金额并相应地更正“兑讫汇票寄送单”上有关数字,另缮发稽核通知单一式两份,1份留底,1份连同“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退交会计处理。

第六节 综合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 编制“寄送兑讫汇票通知单”(以下简称4式单)。
  一、兑付综合员将“35式卡”交稽核员核对,核对无误后,打印出各卡的“出口兑票标签”(汇稽12式)。
  二、每次寄退前打印出各省的“4式单”一式两份,加盖经办员名章和单位公章。
  三、“4式单”应分别普汇、电汇打印。“4式单”号码每省按兑付年度自第1号起,普汇、电汇连续编列。
  四、各省的“4式单”的共计张数、金额相加总数必须与所有相关的“35式卡”总数核对相符。打印“稽核卡汇总卡”(借用35式稽核卡)一份。
  第二十四条 寄退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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