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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一、需要向相关局查证的缮发一式4份,两份留底(向相关局结算时交会计1份),两份发相关局;
  通知相关局注意改正的缮发一式两份,1份留底,1份发相关局;
  由会计调整帐目的,缮发一式4份,1份留底,两份发相关局,1份交会计签收处理;
  需要通过会计结算的,应按一案一单的原则缮发一式4份,1份留底,3份交会计签收,向相关局办理结算。
  二、发出的稽核通知单,由综合稽核员按年按问题分类,编列连续号,登记“稽核通知单登记簿”(汇稽14式)。
  三、相关局处理完毕退回稽核通知单,由综合稽核员继续处理或销号归档。
  四、稽核通知单发出后,超过时限未答复的,应及时催办。
  第十条 有问题兑票应加盖通用批注戳记。
  一、有问题兑票使用通用的批注戳记,式样如下:
   15×40毫米
   批注:
   (    )稽(   )稽单   号
     ↑      ↑
    省名简称  稽核员姓名或代号
  二、批注内容:
  1、漏盖兑讫日戳在原日戳处批注“××局××月×旬兑付”。
  2、兑讫汇票金额不符,涂改或书写不清,在金额栏上方批注“按×××元审核”或“按××元进口”。
  3、根、票金额不符,批注“根××元,票××元不符”。
  4、重兑批注“重兑”。
  5、未收帐批注“未收帐”。
  除按上述规定的内容批注外,凡是缮发稽核通知单查证处理的,并应在批注戳记内批注稽核通知单号码。

第三章 出口兑票的审核、分省合拢和寄退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出口兑票(指外开本兑汇票)的审核、分省合拢和寄退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审核县(市)局寄送的兑票要确保质量,尤其是兑票的金额、张数力求正确无误。做到不错合拢,不误分省。
  二、县局上报的兑票,应于收到10日内审核合拢完毕。
  三、分省合拢完毕后的兑票,每10天寄退一次,每月寄退3次。
  四、本月兑票最迟应在次月25日前全部审核、分省合拢并寄退完毕。
  五、有问题兑票应尽量不退县(市)局,采用查证的办法解决,应在两个月内查证处理完毕,寄退各省。
  六、兑票金额如有章戳批注,应按批注金额计算,不正确的金额应用红笔圈掉。
  七、各省互寄兑票使用的单式,以及其他各项规格要求,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审核

  第十二条 兑票的审核项目:
  一、张数
  二、金额
  三、兑讫日戳
  四、电报汇票应加核收据号码、发电局名、发汇局专号、发电日期等节目是否齐全,发电局名与发汇局专号是否相符。
  第十三条 审核程序
  一、上机录入每局旬“兑讫汇票寄送单”(以下简称寄送单)原列总张数、总金额。
  二、根据“寄送单”报帐单位顺序,录入每张兑票的省代号、字头、号码、金额,每审核完一个报帐单,则要将录入的实际张数、金额与“寄送单”核对,相符后用红笔勾挑。
  三、如发现录入实际金额与“寄送单”金额不相符,应立即查找原因进行修改,如属“寄送单”原列有误,应由兑付综合员复核后更正,并缮发稽核通知单。

第三节 审核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审核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一、兑讫日戳有无漏盖,应全部检查,此外并应抽查有无提前报帐的情况,(每局每月抽查一旬兑票)。如有发现应即追查处理,严重的应作为专案处理。
  二、兑票有无涂改的痕迹。
  三、代替单、收据存根、验单、简函等等,均不能作为正式凭证报帐。如有以此报帐的,应按多付帐手续处理,通过会计向县局结算。
  四、“补兑汇款证明单”(以下简称补兑单)应由县局会计向省局结算。如发现县局按兑票报帐,应按多付帐手续处理,一面通知县局今后注意,一面将补兑单交会计调整帐目。
  五、副汇票收汇节目是否齐全?如有节目不全或不清晰的,应作为有问题兑票向兑付局查证。本开本兑的副汇票经查证相关票根节目可以核销的,可不必查证,但应将节目批注清楚。

第四节 分省合拢

  第十五条 分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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