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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4.办理省县间和省际间汇兑资金的结算;
  5.管理空白汇票、逾期无法退还汇票和汇兑稽核档案;
  6.办理汇兑稽核工作局际互查,按时填报互查报表。
  第七十六条 汇兑凭证稽核的项目及稽核时限要求
  一、稽核汇兑凭证的金额、张数、汇票号码、收汇日戳、兑讫日戳等项目。
  二、按旬审核和处理完毕全省各市县局开发及兑付的汇兑凭证,并于五日内与会计对帐,对不符的帐务进行查核并办理结算。外开本兑汇票按旬寄退,旬末五日内寄出。
  三、收到外省寄退的兑票,审核后,按局按月核销平衡。上旬票归并列上一个月(批)的兑票内进行核销,每月核销兑票为:本月中、下旬兑票再加下个月的上旬兑票作为一个核销月(批)份,核销兑票时限为两个月。
  核销时发现的根票不符、重兑等汇票,在核销完毕后,5天内由会计向有关单位办理结算。
  四、省际间、省县间查询有关汇兑事项应自收到之次日起两天内答复。
  第七十七条 省局稽核各局报送的汇兑凭证、报表发现有不符或问题时,应立即缮发稽核通知单给有关局。属于通知有关局更正底页或今后注意事项寄发1份,需要答复的寄发一式两份,需要结算的寄发一式4份。
  第七十八条 市县局收到稽核通知单后的处理手续及应注意事项:
  一、一般性差错不涉及款额收付的应以后注意;需要更正的并更正底页,稽核通知单归档存查。涉及款额不符的应登入差错通知单登记簿(汇会11)。
  凡需要答复省局的应迅速查办,最迟在5天内答复。复单上加盖经办人名章、日戳。重大问题须经领导核阅同意后加盖公章复省局。
  二、重兑、重报兑付、未收帐、兑票提前报帐、票根迟报帐、兑票金额涂改、少收多兑等案件,应认真查明差错原因及性质,如查有可疑或属于贪污、挪用汇兑款应立即报告领导,不能只收回有关款项即作了案。
  三、对省局审核开发、兑付凭证发现凭证与寄送单金额不符,如多付帐、少付帐以及多收帐、少收帐等差错,应复核原营业日报单以及兑讫汇款通知或收据存根等,如复核无误可将相关兑讫汇款通知或收据存根寄省局复查,不能要求省局退回原兑票或票根。如系多报兑付同时张数也较原列数少的,应认真检查是否兑票遗漏未缴。
  经查明确系寄送单原写金额有错但不涉及帐款收付时,可说明情况复省局,同时更正寄送单底页。经查明凭证上金额有误,漏盖批注戳记,也不涉及帐款收付时,可复请省局代为更正凭证上的金额。
  经查明确系报帐错误并属营业员多缴少缴,涉及帐款收付,应将多缴或少缴款退还或收回入帐。答复的稽核通知单交会计随汇兑业务结算通知单退省局。如一时尚不能收回或退还的,可先将稽核通知单复省局,待省局发来汇兑业务结算通知单后再办理收回或退还。
  四、对省局在清理汇兑凭证中发现的差错,如属重兑,应填具收还汇款证明单向收款人收回,未收回入帐的应向经办人收回。相关汇兑凭证连同稽核通知单交会计随当月汇兑业务金额平衡表退省局销案。
  票根、电汇报帐单同兑票金额不符如系兑付局多兑或少兑时应说明情况复省局办理。如系收汇局误发电报金额造成电汇少兑的,应立即征询汇款人意见,汇款人要求退汇时,填具补兑汇款证明单将少兑款退还汇款人;要求仍补兑给收款人时,应立即填具补兑汇款证明单随函寄请兑付局补兑,一面将查办情况答复省局。如系营业员多收帐、少收帐,同开兑凭证金额错报帐一样办理,如属汇款人多交、少交或多兑、少兑给收款人的,应立即填具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办理退还或收回手续。
  省局查出支局、所多付帐、少付帐、多收帐、少收帐及核销时发现每张汇票少兑、多兑或多收、少收金额在1元及以下的均由省局分别作零星损失或收益处理,不办理结算,但要通知有关局认真查证。
  收汇局或兑付局处理上述差错需向兑付局或收汇局查证或调阅兑讫汇款通知时可自行联系,不必通过省局。
  五、电报汇票节目不全或错误,应查阅原进口汇款电报有关节目后复省局。如系漏填、误填还应在相关兑讫电报汇款通知上补列或更正。如有关节目与原进口汇款电报相符无误时,应照抄相关进口汇款电报1份复省局。
  兑票上兑讫日戳、兑付局、汇检员名章全部漏盖和票面字迹不清的,应找出相关兑讫汇款通知查明后复省局并通知经手人今后注意。
  六、副票节目不全、不符,应查进口汇票登记簿、兑讫汇款通知后复省局,必要时可将有关兑讫汇款通知寄省局查阅后再退回。
  七、省局或他局委托本局办理的、责任不在本局的重兑、冒领、多兑案件,应本着全国一盘棋的精神,积极办理收还。如确有困难或无法收回,应说明详情复省局或有关局。

第八章 空白汇票管理

  第七十九条 空白汇票(普通汇票联单、普汇票副票、电报汇票联单、电汇收据三联单4种)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格式由各省局印制发用。
  普通汇票每一字头的编号为1万号。电汇收据及电报汇票号码一般不超过5万号,均应预先编印。
  各种汇票均不分年度可跨年使用。
  第八十条 发汇局专号
  一、发汇局专号是代表某一个市、县局办理汇兑业务的专号,它由五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即千位数与万位数)代表省局号码,后三位数(即个位、十位、百位)代表市、县局号码。
  二、代表省局号码,列表规定如下:见表二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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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北|天|河|山|内|辽|吉|黑|宁|陕|甘|青|新|上|山|江
  局| | | | |蒙| | |龙| | | | | | | | 
  名|京|津|北|西|古|宁|林|江|夏|西|肃|海|疆|海|东|苏
  称| | | | | | | | | | | | | | | | 
---|-|-|-|-|-|-|-|-|-|-|-|-|-|-|-|--
 号数|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
---|-|-|-|-|-|-|-|-|-|-|-|-|-|-|-|--
---|-|-|-|-|-|-|-|-|-|-|-|-|-|-|-|--
  省|安|浙|福|河|湖|湖|江|广|广|四|贵|云|台|西|海| 
  局| | | | | | | | | | | | | | | | 
  名|徽|江|建|南|北|南|西|东|西|川|州|南|湾|藏|南| 
  称| | | | | | | | | | | | | | | | 
---|-|-|-|-|-|-|-|-|-|-|-|-|-|-|-|--
 号数|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 
------------------------------------

  三、代表市、县局的号码由省局照本省内各市、县局自第一号起依次编列,如号数为个位数或十位数,则前面应加一个或两个“0”,例如河北的号数为“03”,河北石家庄号数为“41”,则该局的发汇局专号为“03041”。
  四、支局、所不编发汇局专号,但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的支局得视同市、县局编列发汇局专号。省辖市的支局以及市、县局所属办理直通电汇的支局,其发汇局专号的编列应在市、县局专号之后加列分号,并在分号之前加一横线,如石家庄井阱矿支局分局为“9”该支局的发汇局专号为“03041-9”。
  五、遇有市、县局停办或改为邮电支局,其所有发汇局专号不得再用,至新开的市、县局,应由省局另编给新专号,并报部通知全国修订。
  第八十一条 空白汇票是办理收汇和兑付汇款的凭证,必须视同票券严密管理,存放在库房、铁柜或加锁柜屉内。
  发现空白汇票遗失,应立即追查原因并报告省局登记,不发止兑通知。
  第八十二条 空白汇票应实行定额管理。各市、县局库存空白汇票(包括市、县局营业部门及各支局所结存部分)一般以不超过3个月的开发量为原则;支局所结存空白汇票一般以不超过1个月开发量为原则。如遇业务量突增需超额领用时,应在请票单照上注明理由以便核发。
  第八十三条 请领空白汇票手续
  一、市县局请领空白汇票时应填具请票单照三联单(汇统3019)寄省局。
  二、收到省局发来的空白汇票时,应先检查相关袋(套)封装是否完好,然后开拆并根据发票单照核点汇票种类,字头、号码、张数、发汇局专号是否相符。如发现不符应报告主管人员,将收到不符情况与省局联系后处理。
  点收无误后在收票单照上加盖经办人名章、日戳退回省局。发票单照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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