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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第六十三条 兑付局收到副票或副份汇款电报时,应立即查明进口汇票登记簿和进口电汇卡片确未收到原汇套或原汇款电报的按一般进口汇套或汇款电报处理。如发现已经收到原汇套或原汇款电报的,可将补副的汇套注销后退回原收汇局,副份汇款电报注销后与原电一并存档,并验知收汇局。
  第六十四条 兑付局遇收款人遗失汇款通知,申请挂失止兑和补发副汇款通知时,如相关汇票尚未兑付,经核验收款人证件后,由收款人填具汇兑事项申请书,按撤回汇款手续费标准收取挂失费,在“申请书”背面的邮票盖销。补发的汇款通知上应批明“副份”字样。补发电报汇款通知时,可用普通汇款通知代替,批明“副份电报汇款通知”字样。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应批明“补发汇款通知”以便查考。代办所遇收款人申请时,如汇款尚未兑付,应一面在汇票上批明“挂失止兑”字样,一面将汇兑事项申请书寄送主管局补发,相关汇兑事项申请书在汇款兑付后与副份汇款通知一起存查。
  第六十五条 市县局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因处理案件,依照法律程序将兑票或兑讫汇款通知留存时,可由其出具证明,列明相关兑票或兑讫汇款通知节目。相关市县局可根据证明缮具副票或依原样复制副份兑讫汇款通知,作为内部报帐及存档之用。
  第六十六条 收汇局遇丢失开发票根或电汇报帐单时,可照原样大小复制副份,加盖日戳及收汇员名章,批明“补副”字样后报帐。

第六节 补兑、收还汇款

  第六十七条 补兑、收还汇款的手续
  一、遇下列情况应办理补兑汇款:
  1.经查明汇款被人冒领或误兑系邮局责任,将汇款补兑给汇款人或收款人;
  2.经查明汇款少兑给收款人。
  二、遇下列情况应收还汇款:
  1.收还被冒领或误兑的汇款;
  2.收还重兑或多兑的汇款。
  三、办理补兑或收还汇款时,应填“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一式两份(不需向县局结算的补兑汇款证明单,填1份),补兑汇款证明单1份附在原汇款通知上存档,1份交会计与省局结算,收还汇款证明单1份交给退款人,1份交会计冲销暂付汇款。
  补兑或收还的汇款,应当在当天营业日报单的“代付款”或“代收款”栏列报。相关证明单随营业日报单一同交市县局汇检员处理。
  凡补兑汇款不论普汇、快汇、电汇一律用补兑汇款证明单,不得补开差额汇票,副汇票或补发同一收据号码的差额汇款电报。
  四、如果汇款被人冒领,在没有追回之前补兑给收款人时,应立即由邮电业务通信款暂行垫付,待追回时冲销。如由收汇局退还给汇款人的,应将补兑汇款证明单通过省局向被冒领的兑付局或兑付省局结算。
  遇汇款发生冒领,重兑或多兑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追回,如确实无法追回的,应由责任局及有关过失人员负责,并应进一步分析造成的原因,指出改进措施,堵塞漏洞。

第六章 汇兑资金管理

  第六十八条 邮政汇兑资金是群众委托邮电部门办理汇款所交付的款项,又是国家资金的一部分,必须严格遵守计划调拨、限额留存、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日清月结、按时上划和单独核算的原则,除兑付汇款外,绝对不准移作它用,以保证汇兑资金的完整。
  每日汇兑营业的多余款除按规定留存的库存周转金外,必须保证全部送存银行。如不能当天全部送存银行时,应在银行营业终了前先送存一整数,次日上午再将余额送存。
  营业员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票款全部缴清,不得自行留存过夜。晚班营业结束后无法缴款的,应在第二天上班交清。
  第六十九条 省局应与当地同级银行根据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通知颁布的邮政汇兑资金调拨办法,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洽订省内汇兑资金调拨办法,通知所属认真执行。
  汇兑资金一律通知银行调拨。凡当地有银行的,应按规定开立汇兑资金往来帐户。当地无银行但有信用社的,各市县局应主动与银行协商委托信用社代办汇兑资金的调拨,以减少运现和库存现金。如必须用运现方法缴拨汇兑资金的,应建立严密的手续制度,做到勤缴、勤领,每天库存现金不能超过规定的周转金定额,防止积压资金,保证资金安全。
  第七十条 各开户局、所应按季向银行编送季度(分月)汇兑资金收支计划。各市县局应争取银行的配合,通过银行系统加强对汇兑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银行检查有关兑会计凭证、帐册、报表时,应尽量予以协助,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改进。
  各支局、所汇兑资金帐户的余额应按时与银行核对,每五日向市县局上划一次。
  市县局在月终应填具“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余额报告表”送银行核对后随汇兑业务资金平稳表报送省局。市县局的银行往来帐户余额按旬上划省局。
  第七十一条 各市县局应根据业务需要情况和节约资金的原则核定本局及所属支局、所库存周转金最高定额送市县银行审定。然后再分别通知所属单位执行并报省行、局核备。
  核定周转金定额一般以次晨银行开门前兑付汇款的需要为限度,汇超的局一般可以不给周转金。收汇的汇款要随时供兑付汇款之用。
  经市、县局核定的支局在银行日提款限额应上报省局核备。超过限额提款时还应由指定的审批人进行审批后再行提款。
  周转金定额、日提款限额及审批人如有调整,要及时上报省局重新核备。
  为了保证汇兑资金的安全,凡过夜库存现金超过千元的,应实行双人值守。送存或支取万元以上金额的应双人押送,有条件的地方应使用机动车。
  第七十二条 支票与印鉴应按下列规定管理和使用
  一、汇兑资金户提取汇兑资金的现金支票要统一由市、县局汇兑会计购买,或者由汇兑资金户分别购买后交会计在现金支票上加盖在银行备案的“××局现金支票管理专用章”,登记后下发到汇兑资金户使用。
  二、严格执行支票与印鉴分管。要建立“现金支票使用登记簿(汇统3031)”支票要顺号使用,印鉴一般由支局长亲自掌管和审签(如局长不在时,可指定局内汇兑人员以外的其它人员代管)。无法做到支票和印鉴分管的支局、所,不许在银行开立汇兑资金往来帐户,其汇兑资金结算可采用划收、划付办法。
  三、作废的现金支票必须随当天的汇兑营业日报单一并上缴。
  第七十三条 办理汇兑业务的支局、所,除公休和法定假日不营业外,必须每天营业终了结帐作汇兑营业日报单,不许提前换日戳结帐。
  按邮班时间封发的局所,在营业终了前按班将收汇的汇款通知、汇票和票根登列起讫号码和款额随清单发汇检台,俟营业终了再行结帐。
  第七十四条 为了保证汇兑资金的完整,凡已查明的被贪污、盗窃、挪用、丢失的汇兑款,无法查明的亏短款,被人冒领的汇款以及重兑、多兑等无法收还的损失款,应由通信业务款归垫,不应占用汇兑资金。无法查明的多余款应转缴通信业务收帐处理。
  各级各类人员在检查汇兑资金时,应注意总结经验,表扬先进,纠正缺点错误,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汇兑稽核

  第七十五条 汇兑稽核是监督汇兑业务正常进行保障资金安全,维护汇款人和国家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应按省集中处理。
  一、汇兑稽核部门的职责
  1.组织贯彻上级颁发的有关汇兑业务和汇兑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拟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认真抓好付诸落实。
  2.及时了解掌握汇兑业务和资金的活动情况,按规定搞好监督检查,主动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极有效的开展各种专业活动,组织交流汇兑工作先进经验。
  3.有计划地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加强业务技术考核,不断提高汇兑业务人员、汇兑会计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管理水平。
  4.科学地组织生产作业,保证汇兑凭证稽核的及时和正确,以及汇兑资金按时、正确结算,保证汇兑资金的完整,做到帐、票、款三者相符,达到资金平衡。
  5.发现贪污、盗窃、挪用汇兑款行为时,有权责令有关局和人员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
  6.与省、区、市有关银行商定汇兑资金调拨办法,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汇兑稽核部门的任务
  1.审核汇兑凭证及汇兑会计报表;
  2.按规定时限、批次寄退省、区、市局的兑票;
  3.进行全省汇兑资金按局按月平衡工作,编报汇兑资金平衡表和稽核工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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