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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如汇款人的地址不属本局投送或兑付的,应将相关汇套附验说明“请通知汇款人领取汇款时应交回原汇款收据”,然后装入公事信封挂号寄相关汇款人所在地的兑付局。
  第五十条 收汇局在汇套尚未封发离局(指收汇的局所)或汇款电报未拍发前,遇汇款人要求退回的,经核验原汇款收据及汇款人身份证件无误后,请汇款人填写汇兑事项申请书,并按规定收取撤回汇款手续费,用邮票贴在申请书上以日戳盖销。然后将汇款、汇费、电报费、快件费、附言电报等一并退还汇款人(航空汇款的航空费已换贴邮票不退还)。汇款收据应收回与相关汇票、票根、收据存根或电报报帐单、电汇存根批明“退汇作废”字样一并上缴。退还汇款时,汇款人应在申请书批明证件节目并盖章。申请书放在汇款收据存根相关号码位置存查。

第三节 无法退还汇款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收汇局对退汇的汇票,如无法退还汇款人,或汇款人接通知后经过催领仍不来领取,应自收到兑付局退回之日起算,已满两个月的,按无法退还汇票处理,编造无法退还汇票寄送单(汇统3030)一式两份,注明汇票节目(包括收汇局名汇票字头号码、金额、收汇日期)及不能退还汇款人的原因等,1份连同相关汇票及汇款通知挂号寄送省局汇兑稽核部门保管,1份存查。寄送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及相关汇票收据存根上分别批明“无法退还”及寄送省局日期。
  无法退还汇票上缴省局后,如遇汇款人在查询有效期内前来查询或申请退还汇款时,可备函向省局申请退回。

第四节 汇款的改汇

  第五十二条 汇款人交汇汇款后,因获悉收款人地址变更或发觉汇款通知或汇款单上收款人地址有错,可向收汇局申请更改地址(即改汇),但不得更改收款人姓名。汇款人申请改汇时,应在汇兑事项申请书上填明需要改汇的详细地址。
  第五十三条 收汇局受理汇款人申请改汇时,除应按规定收取改汇费,以及要用航空办理的加收航空费,要求用电报办理的加收电报费,电报汇款要求用电报改汇的还应加收改汇的汇款电报费和附言费,要求用快件办理的加收快件费外,同时在相关收据背面批明“申请改汇”、“申请电改”、“申请航改”或“申请快改”字样,其余手续与受理查询汇款同样办妥后交汇检员处理。汇检员收到改汇的申请书后,在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列明改汇详细地址,并在相关收据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申请改汇,其余参照查询汇款手续同样办理。如要求用电报通知兑付局改汇的,应向兑付局编拍改汇公电,相关申请书批明“电报办理”与公电底份一并存查。如系电报汇款,俟收到兑付局复电“已将原票注销由你局处理”时,应再向新兑付局编拍改汇的汇款电报。该项汇款电报在规定的电文第一字前加“某月某日原汇某某局”字样。改汇的公电底份与原汇款单一并存档。
  第五十四条 兑付局收到收汇局寄来的改汇申请书或电报后,应编号登记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查明相关汇票有无收到,已否兑付、改汇、退汇。如汇票已经兑付的,根据已兑汇款通知在申请书处理局批注栏批明:“于某月某日兑付给某某人”字样,并批明兑付证件节目。已经退汇或改汇的,应批明“某月某日退汇或改汇某地”,将申请书寄退收汇市县局。如收汇局用电报通知改汇的,应根据所查情况编拍公电答复,底份与来电一并存查。
  如汇票尚未兑付的,可另补一张副份汇款通知,并取出相关待兑汇票,加盖“改汇”戳记,更改汇票上汇往市县名称,在汇款通知上粘贴改/退汇小条批明改汇的地址及改汇原因,将汇票装入汇款通知内随同申请书装入公事信封挂号寄往新兑付市县局。电报汇款通知已投送收不回来的亦可用普通汇款通知代替补填一张,批明“副份电报汇款通知”字样,粘贴改/退汇小条,相关电报汇票上的收款人地址应予划销,另填改汇新址并盖章证明,挂号寄新兑付局。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改汇新址及日期,并在汇兑事项登记簿销案。如电报汇款要用电报改汇的,应另编公电答复。相关注销的电报汇票与公电底份一并存查。
  第五十五条 兑付局遇收款人地址变更,确知收款人新址或经相关单位批明新址的,可主动将普通汇票和汇款通知粘贴的改/退汇小条改寄至新兑付局,改寄时必须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改汇的详细地址及改寄日期,以便查考。电报汇款除收款人事先已通知更改地址在案的外,一般不予主动改汇。
  第五十六条 新兑付局收到原兑付局寄来的申请书及相关汇票和汇款通知,或收到收汇局改汇的汇款电报应按一般进口汇套或汇款电报手续办理。开发的电报汇票上应批明“某月某日原汇某某局”字样。
  收汇局收到原兑付局寄退的申请书,批明已兑付或退汇的,应在申请书处理结果联批明情况,通知汇款人。

第五节 补副汇票、副份汇款电报

  第五十七条 补发副份普通或电报汇票或副份汇款电报,应一律由市县局办理,但办理直通电汇的支局可以补发副份汇款电报,或副份电报汇票。
  为了加强对副汇票的管理,补发副汇票,亦可根据各省具体情况确定由省局汇兑稽核部门办理。
  补发副汇票必须查明相关汇款确未兑付、退汇、改汇时方可办理。如相关汇款自收汇之日起已超过3个月的还应向收汇省局汇兑稽核部门查明原汇票尚未核销后再予处理,以免发生重兑。
  第五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收汇局补发副汇票或副份汇款电报
  一、邮件处理部门通知原汇套在途中遗失或毁损时;
  二、经递查后兑付局未收到原汇套或原汇款电报(亦未收到由电信部门递查以业务公电补发的原电),或经查明汇款电报误拍收报局,需要另行改拍时;
  三、出口汇套漏装汇票,按兑付局退回时;
  四、超过规定查询答复期限,尚未答复,汇款人要求补副汇票兑付或退汇时。
  第五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由兑付局补发副汇票:
  一、进口汇套错装汇票;
  二、兑付局丢失已经登记进口汇票登记簿的汇票;
  三、丢失兑讫汇票。
  第六十条 收汇局补发副份普通汇票时,根据汇款收据存根填写副汇票和副票存根,在收据存根上批明补副原因及日期。副票填妥后应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日戳,并经主管人员审核盖章,然后将副票装入相关汇款通知内附验寄兑付市县局(汇款人要求退汇的按退汇办理)。支局、所收汇的,副汇票上的收汇局名应写明市县局名及支局、所名,其他节目均应正确填写完全。如遗失汇套的应先向汇款人查明收款人地址,请汇款人补填一张副份汇款通知,如出口汇套漏装汇票被兑付局退回时,应查明确有此笔汇款,方可补副,事后发现原票时,应注销后与相关副票存根一并存档。
  第六十一条 兑付局因收汇局错装汇票补发副汇票时,应先查看错装的汇票与相关汇款通知的收汇局名,收汇日期一致的,方可将错装汇票注销补副。副汇票上的收汇局名、收汇日期、发汇局专号及汇票字头根据错装的汇票填写,汇票号码、金额、收、汇款人姓名地址等节目根据汇款通知填写。在副汇票及存根上批明补副原因及错装汇票的字头号码,错装汇票注销后与副票存根一并存查。倘错装的汇票与汇款通知的收汇局名,或收汇日期不一致的,应将相关汇款通知连同错装汇票附验单装入公事信封寄退收汇市县局查明处理,不得代为注销补副和先行兑付。
  兑付局丢失业经进口接收的汇票或兑讫汇票,应由相关丢失人员书面报告领导批准后方可补副。事后发生兑票重报帐的,应由丢失人员负责。补副时应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注补副原因。补发副份电报汇票(以电报汇票补发,批注“补副”字样)时,并应在进口汇款电报上批注补副原因及副份电报汇票的号码。
  如汇票在兑付后遗失的应先在当日或当旬相关汇款通知、收据存根、兑讫汇票和待兑汇票中仔细查找,是否有抽错兑票或误夹的情况。相关副票上应批明“丢失兑票,只作内部报帐”字样。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补副报帐”字样,以便查考。
  第六十二条 电报汇款遇兑付局答复未收到原汇款电报(亦未收到由电信部门递查以业务公电补发的原电),或原汇款电报误拍收报局,需要另行改拍时,补发副份汇款电报,其手续如下:
  一、照原汇款单及汇款电报底份,填写副份汇款电报,在报类栏列“A”字,并在电文第一字前注明补副原因及收汇日期,副份汇款电报底份与原收汇电报底份一并存查。
  二、补发的副份汇款电报应由主管人员审核,并加盖公章后送电信部门按业务公电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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