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兑付局收到查询汇款申请书或公电的处理手续
一、将查询的申请书或公电编号登记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根据汇票号码、收款人姓名地址及收汇日期,查阅进口汇票登记簿,如属支局、所兑付的,应于两天内将申请书或公电批转相关支局、所查明后寄回市县局办理。
二、如查明汇款业已兑付的,应根据兑讫汇款通知背面收款人签章及证件节目答复收汇局“汇款已于某月某日兑付给某某人”及证件节目。
三、如汇款通知已发出,汇款尚未领取的,应立即通知收款人速来领取,俟收款人领取后,将兑付情况告知收汇局。如经催领逾五日仍不来领的,即将有关情况答复收汇局。
四、如所查汇款系电汇,汇款电报未曾收到,应先向电信部门查明确无相关汇款电报进口时,再请收汇局追查相关汇款电报下落。
五、如汇款已改汇新址的,可将申请书或公电附条批明改汇的新址及改汇日期,寄新兑付局查复。在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明申请书或公电改寄的情况,并另行答复收汇局,告知汇款改汇的地址和已转新兑付局查复等。
六、如汇款已退汇的,应批明退汇原因及退汇日期。
七、答复收汇局的申请书,均应在处理局批注栏批明情况,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及日戳,并在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内批明答复情况及日期,然后将申请书寄退收汇局。要求用航空查复的,应用航空寄退;要求用电报查复的,应根据上述所查情况编拍公电答复,底份与来电一并存查。
兑付市县局自收到查询申请书之次日起算,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查得结果答复收汇局。支局、所收到市县局转来的查询申请书同样应在两天内办妥后寄回市县局。
兑付的市县局对收到的申请书如确实一时未能查明下落的,应将所查情况无论有无结果,至迟在6天(快件4天)内先以邮政汇兑事项查询答复函(汇统3029)答复收汇局,以便收汇局及时掌握情况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绝对禁止拖延不复。续查时间不得超过10天。
第四十条 收汇局接到兑付局查复的申请书或公电后的处理手续
一、汇款业已兑付或改汇的,立即将查得结果在申请书处理结果联填明寄汇款人(支局、所受理的转支局、所通知汇款人)。
二、如相关汇款已经退汇的,应先查明相关汇套或电报汇票及电报汇款通知已否收到。确已退汇的,方可通知汇款人。
三、如汇套经递查确无下落的,应即告知汇款人并补发副汇票。电报汇款如在报底保管期限内的应请电信部门追查原汇款电报下落,并由延误的电信部门按规定以业务公电补发原电,在电文前应叙明补发原因,及原发电日期。在相关汇款收据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补副”原因和日期。
四、将查复的结果及处理情况在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结案。
五、查询结果如系邮电部门责任,应填具退还/补收邮费收据,将所收查询费、电报费、航空费退还汇款人。由于汇款查无下落,汇款人因此要求退还汇款在补副退汇时,还应将原收汇费、快件费、电报费、航空费、电报附言费等一并退还汇款人。
第四十一条 收款人查询汇款的处理
兑付局如遇收款人提出有关汇款情节,要求查询时,应先查看收款人证件,然后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试查。不必填写汇兑事项申请书,如查有相关汇款的,可将情况告知,如查无相关汇款的,应请收款人通知汇款人向收汇局查询。
第四十二条 查询处理时限
各个查询处理环节和单位,必须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查询处理工作,不准拖延和积压。
一、收汇局:在市、县范围内出口查单从受理到查明节目寄发查单,最大时限不超过5天(快件3天),其中农村分支机构的邮路班期超过3天的,可相应延长。
二、经转局:档案室从收到查单到查明汇套出口节目并寄发查单,最大时限不超过3天(快件两天)。
三、投递局:在市、县范围内进口查单从收到已办妥查复手续,最大时限不超过6天(快件4天),其中农村分支机构的邮路班期超过三天的,可相应延长。
四、上述各局均自收到查单的次日起计算,并在查单上分别填列该查单收到和发出日期,作为查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 查询逾期造成汇票补副重兑的责任划分
一、邮政汇兑查询有进口节目无出口节目,造成邮政汇款查无下落,查询期满收汇局补副重兑的。无出口节目局为责任局。
二、进口查单未按规定期限答复,导致邮政汇款查询期满收汇局补副重兑的,逾限局为责任局。
三、因业务档案管理不善,而无法提供所查邮政汇兑的相关节目,造成收汇局补副重兑的,业务档案管理不善局为责任局。
第二节 汇款的退汇
第四十四条 汇款人自交汇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退还汇款,逾期未领的,作为无着汇款上缴国库。但如有查询在案的,可不受此限。遇有个别特殊原因,超过此期限要求退还汇款的,应先报请省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收汇局受理汇款人申请退还汇款的处理手续,除收取申请退汇费外,并在汇款收据背面批明“申请退汇”、“申请电退”、“申请航退”或“申请快退”字样,“航退”、“快退”、“电退”申请应加收航空费、快件费以及电报费,以邮票贴在申请书规定位置以日戳盖销,其它手续与受理查询相同。
汇检员收到退汇申请书后,在相关汇款收据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申请退汇”、“申请电退”、“申请航退”、“申请快退”字样及申请书编号;对要求用电报通知退汇的应按规定格式向兑付局编拍公电外,其余处理手续参照查询汇款同样办理。
第四十六条 兑付的市县局收到收汇局的退汇申请书或公电后,应先编号登记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并根据汇票号码,收款人姓名地址及收汇日期翻查进口汇票登记簿,查明相关汇票有无进口,已否兑付、改汇或退汇。
一、如已兑付的,根据兑讫汇款通知在申请书上批明“已于某月某日兑付给某某人”。如已改汇的将申请书或公电附条批明情况改寄新兑付局办理,并函复或电复收汇局。如已退汇的,在申请书上批明退汇原因和日期,寄退收汇的市县局。如用电报申请退汇的,应按规定格式编拍公电答复。并在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结案。
二、如汇票尚未兑付的,可补填一张副汇款通知,并在其上粘贴改/退汇小条,填明汇款人地址及退汇原因取出相关待兑汇票,加盖“退汇”戳记后,装入汇款通知内(航空退汇的应在副汇款通知上加盖“航空退汇”戳记,快件退汇的应填写快件汇款通知),连同申请书装入公事信封寄收汇局。对申请用“航空”或“快件”退汇的,公事挂号信封上要粘贴“航空”或“快件”标志。
如系电报汇款可同样补填一张普通汇款通知,批明“副份电报汇款通知”在通知上粘贴改/退汇小条,批明退汇原因及汇款人地址(根据汇兑事项申请书填写)。
如电报汇款用电报通知退汇的,应另编答复公电,电文内叙明“汇款尚未兑付,已将原票注销由你局处理”注销的电报汇票与相关复电底份一并存档。
退汇时应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退汇”及其日期,并在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销案。
第四十七条 兑付局汇款通知确实无法投送,收款人拒收,或收款人收到汇款通知后不愿领取汇款,将汇款通知交回(交回时应出给接收交回给据邮件收据)(邮1411),以及汇票逾期未领等情况办理退汇时,可参照前条手续办理。
投递部门遇无法投送的汇款通知,不得径退收汇局,应交汇检员处理后另装公事信封寄退收汇局。
第四十八条 收汇局收到兑付局寄退的退汇申请书及相关汇套或电报汇票和汇款通知后,应复查相关收据存根或汇款单确未补过副汇票,然后按一般进口汇票手续处理。申请书在处理结果联批明情况后存档。并在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结案。电报汇款以电报退汇的,收到兑付局汇款尚未兑付的复电后,另开电报汇票,加盖“退汇”戳记,在汇款通知上粘贴改/退汇小条,批明汇款人详细地址,在登记进口汇票登记簿时应批明“退汇”字样。
如兑付局寄退的退汇申请书批明汇票业已兑付的,应立即将兑付情况在申请书处理结果联批明通知汇款人。
第四十九条 收汇局收到兑付局因收款人拒收或汇款通知无法投送以及收款人逾期未领等原因退汇的汇票和汇款通知时,应查明相关收据存根或汇款单,并无批注“查询”或“补副”的情况,然后在收据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退汇原因,核对汇款通知上粘贴的改/退汇小条所填汇款人地址是否详细正确,如不详细的应批注详细。电报汇款通知上粘贴的改/退汇小条无汇款人地址的应根据汇款单填写。然后按一般进口汇票手续处理。进口汇票登记簿上应批注“退汇”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