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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2.金额不符的:
  (一)更正营业日报单原列收汇、兑付金额(用红笔将原列数打圈,另填核实后的正确金额,同时更正旬结数),将多报兑付(多付帐)、少报收汇(少收帐)的金额列在同一天的“汇兑暂付款”栏内;将少报兑付(少付帐)多报收汇(多收帐)的金额列在同一天的“汇兑暂收款”栏内,不得更改结存现金数。
  (二)填写差错通知单(汇会04)一式3联,并登列差错通知单登记簿(汇会11)在营业日报单内批明差错情况连同存查联送交会计员,其余两联径寄相关支局、所查明处理。
  (三)支局、所收到差错通知单应迅速查明,如属多付帐、少收帐应收还款项的,在收还现金的当天列入营业日报单“代收款”栏内。如属少付帐、多收帐应付还款项的,在付还现金的当天列入营业日报单“代付款”栏内。并在差错通知单回报处理结果栏批明原因及收还或付还的日期,回报联随营业日报单一并寄送,通知联与相关有差错的营业日报单附在一起存档。
  (四)汇检员收到支局、所答复的差错通知单,经核对无误后随营业日报单送交会计员处理,并在差错通知单登记簿上批注销案。
  3.所报汇费、快件费、电报费、附言电报费有错误,应在营业日报单上批注,并填差错通知单,通知相关支局、所补收或付还,并在下次营业日报单的汇费、快件费、电报费、附言电报费栏内批明调整。
  二、兑票与汇款通知金额不符,或兑票上金额涂改有可疑的,汇款通知背面未经收款人盖章或签名的,以及将收据存根等作为兑票报帐的,均应作暂付汇票,待查明处理后报帐,其手续如下:
  1.更改营业日报单上原列兑付汇款金额(用红笔将原列数打圈,填写更改后的金额,同时更正旬结数)将应作暂付汇票的金额列入同一天“汇兑暂付款”栏内,并在相关栏更正原报张数,批明暂付汇票的节目及情况。
  2.缮发验单,向收汇局或兑付局查证,并登记“暂付汇票登记簿”(汇统3027),相关汇款通知及兑票由汇检员按登记簿编号顺序保管,待查明后处理。
  3.暂付汇票经查明后按下列手续处理:
  (一)如兑票与汇款通知金额不符,或兑票上金额涂改有可疑的,经查明原兑付金额正确的,按原批注金额报帐或在兑票上加盖批注戳记,批明“按××元兑付”字样,并将原书金额用红笔打圈;如汇款通知未经收款人盖章或签名,已经兑付局补办手续,以及不能作为兑票报帐的已经调换原票或补副票的,均可将相关兑票交会计员在暂付汇票登记簿上签收后向省局结算。
  (二)如查明原兑付金额有多兑或少兑时,多兑的由汇检员填写收还汇款证明单(汇统3010)一式2份(其中一份在收还多兑款时交收款作为收据),少兑的填写补兑汇款证明单一份寄相关支局、所收还多兑或补兑少兑款。相关支局、所将收还的款项在当天营业日报单“代收款”栏列报,补兑的项目在当天营业日报单“代付款”栏列报。相关收还或补兑汇款证明单随营业日报单一并寄送。汇检员收到后,在暂付汇票登记簿上批明处理情况,在相关兑票上加盖批注戳记,批明“按××元兑付报帐”字样并盖章证明(不正确的金额用红笔圈掉),兑票交会计员签收后向省局结算,证明单与相关汇款通知一起存查。
  三、汇票通知与兑票的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不符,明显属于抽错兑票的,应立即查明调换。如判明系收汇局错装汇票进口时未发现的,将错装汇票注销另填副汇票替换。
  四、汇款通知背面漏批证件节目,应通知兑付局今后注意,漏盖兑付日戳或兑付员名章的,应查明后批明兑付局名、兑付日期及兑付员姓名后加盖市县局日戳。日戳不清的应代为批注并通知相关人员今后注意。
  五、兑票提前报帐或开发迟报帐的应立即追查原因。情节严重的,应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十三条 汇检员对本局窗口的待兑汇票,应定期进行检查
  一、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核对余存待兑汇票是否正确,有无错销号、漏销号的情况。如发现不符应根据待兑汇票盘存记录查明不符原因。
  二、对日期较久未领的待兑汇票,是否均已催领,已逾规定兑付期限的是否按期退汇。
  支局所的待兑汇票应由主管人员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节 汇兑凭证的上报

  第三十四条 市县局报送省局汇兑凭证应每旬寄送一次,至迟应于旬后5天内寄出。为了加速汇兑凭证的稽核和清理,主管省局对业务量较大的市县局也可以每天寄送一次。
  支局、所报送市县局汇兑凭证应按日寄送分别于当日或次日寄出。
  代办所应每日或按邮班报送主管局。
  第三十五条 汇检员应按规定的时报将本局及所属支局、所的汇兑凭证汇总上报省局。
  为了保证业务和会计两者数字一致,在上报时,应先将上报期内本局及所属支局、所收汇、兑付凭证分别加总,与相关营业日报单所列收汇、兑付汇款的合计张数、金额核对相符,然后分别填写开发和兑付汇票寄送单(汇统3015、3016)各一式2份。寄送单应按本局及所属支局、所逐行填写普汇、快汇(单一套号码的)、电汇的张数、金额并加总,由会计员核对盖章后一份随相关凭证寄送省局,一份存档。
  寄送的凭证按寄送单登列局、所顺序,普、快、电汇分开捆扎。开发票根并应按字头起讫号码分段,每一字头小号在上,大号在下,顺号理齐扎牢,以免运送中散乱。
  第三十六条 汇兑凭证寄送后市县局自行发现填报的金额有误,如不涉及帐款收付的,可通知省局更正相关寄送单数字。如涉及帐款收付的,应通知会计主动向省局办理结算,不得在市县局会计帐上调整原列收汇或兑讫汇款帐目。
  省局收到相关市县局更正寄送单数字的通知或主动填寄的结算通知单时,应对相关凭证提前审核,查证属实后,代为更正相关寄送单,或在省局帐上调整相关收汇或兑讫汇款帐目。

第五章 汇款的查询、退汇、改汇、补副和收还补兑的处理

第一节 汇款的查询

  第三十七条 汇款人自交汇汇款之日起,在一年内可向收汇局申请查询汇款兑付情况。
  可以接受查询的最短时限,应根据邮件寄达和回复所需时间确定。一般情况下普汇20天,快汇、电汇15天。
  邮局受理汇款查询后必须负责迅速查明下落,至迟必须在下列期限(从提出查询之日起算)内,将查得的结果答复汇款人。
  一、本市、县内汇款——半个月;
  二、本省内或各省之间的汇款——两个月,但西藏、新疆、青海之间和他们与其他省之间的汇款——3个月。
  三、快汇、电汇1个月。
  期满仍查无结果的,应根据汇款人的意见,办理补副,将汇款退还汇款人或兑给收款人,如发生重兑由相关责任局负责。
  第三十八条 收汇局受理汇款查询的手续
  一、验看原汇款收据确系本局收汇,所查汇款未超过规定查询期限的方可受理。如汇款收据遗失的,应先问明相关汇款节目,查明确有此笔汇款,并验看证件,确系汇款人本人时再予受理。受理时,请汇款人填具汇兑事项申请书(普通汇款汇统3007,快件汇款汇统3007甲)
  二、查看申请书所填汇款节目是否齐全(支局、所受理时如汇款收据存根尚未缴送市县局的,应先进行核对,并在收据存根上批注“查询”字样和日期)。
  三、收取查询费,如要求用航空寄递的加收来回航空费,均以邮票贴在申请书上规定地位用日戳盖销。如要求用电报查询的,按规定加收电报费(要求用电报答复的,再加收回程电报费),收取现金并开给电报费收据(也可用退还/补收邮费收据(邮1616代替)。对来信查询的,应注意汇款节目是否详细,已否随附查询费。未附查询费的应通知其补付查询费,然后办理查询。
  四、在原汇款收据背面批注“查询”、“航查”、“快查”或“电查”字样,并加盖日戳退交汇款人。
  五、申请书交汇检员,支局、所受理的应登记汇兑事项登记簿后,将申请书当班挂号寄送市县局办理。
  六、汇检员收到汇款查询申请书后,应在一天内查明出口节目,用挂号(快汇使用邮电公事快件)封寄经转局。所查汇款除电报查询外,一律实行递查。封寄前应在申请书上编号,并登记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核对申请书所填汇款节目与相关汇款收据存根或汇款单是否相符,并在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查询”、“航查”、“快查”或“电查”字样及申请书编号,普汇、快汇应在申请书上查填相关汇套封发节目(支局、所直接封发的由支局、所在受理查询时查填)。电汇应查看相关汇款电报底份是否正确,电报已否交电信部门拍发。申请用电报办理查询的,同样应在一天内按规定格式编写查询公电,交电信部门拍发,申请书批明“电报办理”与公电底份一并存查。
  七、收汇局发出查询后,应注意是否及时收到兑付局的答复。经过一定时期尚未收到答复的,可照原申请书所填节目,再发一张批明“催查”及原申请书发出日期,寄兑付市县局催办。催询仍无答复的,再发邮政业务查询催查函(邮1610)或公电(指电报查询的)请其主管省局转催。省局接到催查函电后,应督促其迅速查复。如逾期不答复的,即按第37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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