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汇款通知和汇票上全部漏盖收汇日戳的。
四、汇款通知内错装汇票的,如汇票上收汇局名(包括支局、所名)和收汇日期与汇款通知相同的,可以代补副汇票(参见第61条),并验知收汇局。不相同的应附验退原收汇市县局查明处理。
五、汇套内误装收据存根,可按先行兑付手续处理,并验知收汇局将原汇票寄来调换。
六、其他不影响兑付的一般性差错,作相应批注后,照常处理,同时以验单或汇总事项通知单通知收汇局。
第二十五条 兑付局发出查证验单或电报,应登记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汇统3018)。收汇局收到后应登记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并在两日内查明答复。如需转发支局、所查证的,应在两日内转出,支局、所也应在两日内查明寄回市县局。进、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都要及时记录处理情况。
第二节 电报汇款的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电报汇款应及时处理。出口电汇本局收汇的从营业接收到送交电信营业最大时限不超过四小时,当天收到的(包括支局、所收汇的)必须当天发出。进口电报汇款应赶发最近的投递班次或封发班次。
第二十七条 出口电汇的检查和处理
一、核对
1.电汇报帐单(以下简称报帐单)与电汇汇款单(以下简称汇款单)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和汇往市县是否一致,市县名称是否正确;
2.查看汇款单上的金额、收款人姓名有无涂改,收汇手续是否齐全;
3.在汇款单和报帐单上加盖汇检员名章。
二、登卡编押
1.根据“汇款电报编写和押密办法”登记分省卡片和出口卡片。
2.编算押密,将算出的押密批注在汇款单上(不得将算式在汇款单上批注。)
三、编写汇款电报
按照“汇款电报编写和押密办法”规定的格式编写汇款电报一式2份,经与汇款单的节目逐项复核相符后加盖名章。
四、主管人员复核
1.核对押密有无错误,汇款电报上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与汇款单一致,电文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定,电汇卡片登记是否正确。
2.核对相符后,在汇款电报正份上加盖公章,并在底份上加盖名章。
五、汇款电报交发
汇款电报正份送交电信营业部门,在汇款电报底份(或交接簿)上签收并批明收到时间。
汇款电报底份连同汇款单按日期及收据号码顺序装订保管。
六、日结平衡
每日收到的汇款单(或电报传来的报纸及话传记录单)的张数与送交电信部门拍发的汇款电报底份张数进行平衡。有条件的局,款额也应进行日结平衡。
第二十八条 汇款电报拍发后,如发现原发汇款电报金额有误,收汇市县局应立即以业务公电通知兑付市县局。兑付市县局收到上述电报,应即查明,如汇票业已填发的,应另以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汇统3010)调整。
第二十九条 进口电汇的检查和处理
收到电信部门送来的汇款电报,应验看是否有电信部门流水号和戳记然后签收,并按下列规定检查和处理:
一、检查电文
检查电文顺序是否符合规定,收款人地址是否在本市县范围内。
二、登卡核押
1.分省登记进口电汇卡片,同时注意核对发报局名与发汇局专号是否相符,连续专号是否连续。如有用公电补发来的汇款电报,应仔细核对,防止重复。
2.检验押密,相符的在电报上批明“押符”。
三、填写电报汇票联单(汇统3002)
1.两联一次复写,发电局名要写明省、市(县)名称,省名可以写简称。收汇日期根据汇款电报发报日期填写,有附言的,填写在附言栏,不要遗漏。
2.在电报汇票和汇款通知上加盖经办员名章和填发汇票日戳。
3.在汇款电报上批注电报汇票号码并加盖日戳名章。
4.在汇款通知上加盖取款局(所)名戳记。
四、登记进口电汇登记簿(汇统3017乙)
根据电报汇票并按其号码顺序登记一式2份。
五、主管人员复核
将电报汇票、进口汇款电报及电汇卡片送交主管人员复核。核对押密是否相符,汇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与汇款电报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汇票和汇款电报上盖章。
六、赶发最近的投递或封发班次
电报汇款通知登列邮件清单交投递部门签收,按挂号投送收款人。由电信部门投递的另建立交接簿,电报汇票连同一份进口电汇登记簿交汇兑营业员签收。
由支局、所投递兑付的,在进口电汇登记簿“备注”栏内批明兑付支局所名称,将电报汇票和汇款通知逐件登列邮件清单装入公事信封,挂号寄给相关支局、所,视同进口汇套处理。
七、日结平衡
每日终将本日进口汇款电报的件数,与填写的电报汇票的张数及封交本局和兑付支局所的汇票总数进行平衡。
有条件的局,金额也应进行日结平衡。
八、存档
进口汇款电报按日期和汇票号码顺序装订存档。
第三十条 有差错的进口电汇的处理
一、押密不符,以及电文顺序、项目与汇款电报编写规定不符的,应发公电查证,待答复后处理
二、连续专号跳号,但核验押密相符的,可开票兑付,并用公电查明跳号原因。
三、汇款不属本市县投递范围的,应电告收汇局“来电已登卡注销,连续专号不再重用,请另发××局”,如开票邮寄相关兑付局收款人能及时收到的,可照常开票,用挂号邮寄相关兑付市县局汇检员,并在进口电汇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月×日转××局兑付”字样。
四、发现内容完全重复的汇款电报,应予注销,如仅连续专号重复,其他内容不重复的,应用公电查明原因后处理。
五、收款人地址不详无法投送的,应用公电查询,俟答复后处理。
六、汇款不属本市县投递范围,且连续专号、押密也不相符,显然收汇局误发的,应予注销,也不登卡,同时通知收汇局查明另行处理。
七、发电局名与发汇局专号不符经分析局名正确发汇局专号有误,或发汇局专号正确局名有误,可先行开票兑付(发电局名及发汇局专号均按正确的填写),同时请电信部门查明是何差错。不能确定的,应先向电信部门查证。
八、押密相符的一般性差错,如收款人地址个别字错误,但能正确投送的,可先行填发汇票兑付,再向收汇局发验单或公电查证。
以上需要查证的差错,在查证前应先向电信部门查明收报是否有误,然后再发验单或公电。
第三节 汇兑凭证的审核
第三十一条 汇检员收到本局营业员及所属支局、所送来的营业日报单和汇兑凭证,应作如下审核:
一、审核汇兑凭证的张数、金额和应收资费。
核算收汇、兑付凭证的张数、金额、应收汇费、快件费和电报费与营业日报单列报的是否相符。审核如发现票根、报帐单或兑票上的金额书写不清的,应查证后用红笔将原书金额打圈,加盖批注戳记,批明正确金额并盖章证明。兑票上有两个不同金额的,应将不正确的金额圈去,加盖批注戳记并盖章。
二、检查收汇凭证
检查票根字头号码和电汇报帐单号码是否连续,与上次报来的是否衔接,如发现缺号、跳号的要及时追查原因;注意收汇日戳,有无迟报帐的情况。作废的普通汇票联单四联或电汇收据联单三联是否全部上缴,不全的要查明补缴。
三、检查兑讫凭证
每张兑讫汇票是否均附有相关汇款通知,其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相符;兑票上的金额有无涂改;兑讫日戳和兑付员名章是否加盖齐全清晰,有无提前报帐情况;有无不能作为兑付报帐的凭证(如汇款收据存根及其他单据);汇款通知背面的取款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无误后的兑讫汇票上逐张加盖汇检员名章。
四、对支局、所上报的营业日报单、银行存提款凭证、协款单等应核对是否齐全、正确,还应复核收汇、兑付汇款的旬结数是否正确,注意库存现金有无超过限额的情况。
以上各项审核完毕后在营业日报单上加盖汇检员名单。营业日报单连同银行存提款凭证送会计员处理,汇款收据存根、兑讫汇款通知按日期分别局所存档,票根、营业日报单和兑讫汇票暂予保管,按期汇总上报省局。
第三十二条 汇检员审核收汇、兑付凭证发现差错时,属于本局窗口能当即更正的,应即通知营业员更正,如涉及票款结算的还应通知出纳员按更正金额结算,兑票需要查证后才能报帐的,应按暂付汇票处理。属于支局、所的,应分别情况按下列手续处理:
一、收汇、兑付凭证与营业日报单列报的张数、金额、汇费、快件费、电报费不符的。
1.张数不符的根据核实张数更正,并通知相关支局、所更正底页,其他不涉及现金收付的一般性手续差错可同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