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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3.代办所应将汇兑营业日报单连同汇兑凭证按日或按邮班送主管局审核。
  二、清点余存空白汇票
  1.核对本日开发普通汇票止号和余存空白普通汇票起号是否连接,结余张数是否正确。
  2.核对电汇收据联单的结余张数、号码是否正确。
  3.结存空白汇票核对无误后,妥慎保管。
  三、核点余存待兑汇票
  1.核点待兑汇票张数,登记盘存记录(汇统3028),做到日结平衡。
  2.注意催领:对未及时领取的汇票,普汇至迟不超过15天,快汇、电汇至迟不超过7天,应填发汇款催领单(汇统3013),并在汇票背面批明催领日期。经过2次催领,逾期仍未领取的,按逾期退回处理。
  3.逾期退汇:自汇款通知投递之日起算,超过2个月仍未领取的,在汇票上批明“逾期未领退回”字样,并代补一张副份汇款通知,粘贴改/退汇小条(汇统3009)批明退回原因,加盖经办员名章和日戳,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2次催领情况和逾期退回日期后,交汇检员签收。汇检员查核无误后,将汇票装入汇款通知内,另加公事信封挂号寄退收汇市县局汇检员。

第四章 汇兑业务检查

  第十七条 为确保汇兑工作质量和汇兑资金安全,各市县局均应配备专职汇检员。汇检员人数根据业务量大小,所属机构多少和工作繁简情况决定。该项人选要适当,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熟悉业务,积累经验。汇检员不得兼任汇兑营业和电报营业。
  汇检员负责办理以下工作:
  一、检查和处理出、进口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
  二、审核汇兑凭证并按时上报。
  三、处理查询、退汇、改汇和补发副汇票,以及处理查证汇款的验单、稽核通知单和电报等。
  四、管理空白汇票和汇兑档案。
  五、配合会计人员管好汇兑资金。
  六、指导汇兑业务工作,研究分析汇兑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八条 出口汇套和进口汇套的检查
  一、各市县局收汇的汇票和进口汇套由市县局汇检员负责检查。
  二、支局、所收汇的汇票原则上应集中市县局检查。但收汇量较大的支局和个别支局、所出口汇票集中市县局检查有较严重倒运的,可由市县局决定设立专职或兼职汇检员,由其自行检查出口。支局、所进口汇套一般由其自行检查处理,但遇有差错不能先行兑付的汇套,应寄送市县局汇检员处理。
  代办所收汇的汇票应一律由其主管市县局或主管支局(设有汇检员的)检查。进口汇套由其主管支局、所检查。

第一节 普通汇款的检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出口汇套的检查和处理
  收到营业员和支局、所交来的收汇汇款通知、汇票、票根,应作如下检查和处理:
  一、检查汇票号码是否连续
  查看本次首号与上次交来汇票末号是否衔接,防止漏送或丢失。
  二、复核
  1.逐张核对汇款通知和汇票的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相符,汇往市县是否正常,查看汇款通知单上的金额,收款人姓名有无涂改,收汇局名戳记是否加盖清晰;
  2.汇票与票根的金额是否相符;
  3.汇款通知、汇票、票根上收汇日戳和收汇员名章是否加盖齐全清晰;
  4.“航空”、“快件汇款”、“烈士遗款”、“邮电公事”和“高额汇票”等汇款收汇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应盖的戳记是否加盖齐全,如有遗漏应予补盖。
  三、盖章
  检查完毕的汇票将票根联撕下,在汇票上逐件加盖汇检员名章。
  四、装套寄发
  1.将汇票联正面向上平直装入汇款通知内,将套舌折回插入汇款通知内压住汇票,以防滑出。
  2.按邮件封发班次,出口路由,分别将汇套号码和件数登列挂号邮件清单,快件汇款登列快件清单交封发部门签收。
  五、日结平衡
  每日送交邮件部门的汇套件数应与当日收汇的票根张数核对相符,以防遗漏和丢失。
  第二十条 有差错出口汇套的处理
  一、汇款通知与汇票号码不符或汇款通知上号码书写不清的,汇票上汇款金额或收款人姓名有涂改,未按规定手续更正的,汇往市县不符,以及漏盖收汇员名章等一般性差错,均应批注更正并盖章证明。
  二、汇票和汇款通知漏盖收汇日戳或日戳不清难以辩认的,经查明收汇单位无误后,批明支局名称和收汇日期,并代盖日戳。
  三、汇票和汇款通知金额不符,或汇票与票根金额不符,应向收汇局查明正确金额后,代为更正并盖章证明。
  四、汇票上金额超过5000元限额的,原则上应退回更正(汇票注销,找汇款人收回收据,重填汇款通知,另开汇票)。如无法更正的(找不到汇款人),应在汇票上批明“超额误收请照兑”并盖章证明。误开1元以下“邮电公事”汇票,应予退回作注销处理。
  检查发现的上述差错,均应登记差错登记簿,并缮发验单或汇兑事项通知单,通知相关局今后注意。
  第二十一条 出口汇套或汇款电报发出后,发现有差错需要通知兑付局更正时,在缮发的更正函、电上除列明相关汇款节目外,还应列明收款人地址,以便兑付局及时查明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进口汇套的检查和处理
  汇检员收到邮件部门送来的进口汇套,应逐件挑对相符后签收。如发现不符(多出或短少)应即向邮件部门追查,多出的,是否确有进口,短少的是否有下落,并按下列手续检查处理:
  一、分拣
  查看汇款通知是否均属本局投递范围,如有两个以上兑付局、所的,应按收款人地址最近的兑付局、所分拣。
  二、拆套核对
  开拆汇套取出汇票,核对汇票和汇款通知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相符有无涂改,收汇日戳是否盖妥。
  三、在汇款通知上加盖指定取款局名戳记。
  四、编列接收专号
  分别兑付局、所在汇款通知和汇票上编列接收专员。该项专号根据业务量大小,按月或按季自第1号起编。
  五、登记进口汇票登记簿
  根据汇款通知和汇票,按接收专号顺序登记,收汇局如系大市局或省会局所属支局、所,应将大市局或省会局及其支局所名称全部登列,以便日后查考。
  进口汇票登记簿每个兑付局、所登记一式两份,该项登记簿也可以与登记邮件投递清单结合起来处理,以减少重复操作手续(参见汇统3017丙,此项单式共3联,第一联交汇兑营业员,第二联交投递员,第三联由汇检员存档)。
  六、赶班发出
  1.属于本局投递兑付的,应将汇款通知登列挂号邮件清单交投递部门签收,并由投递部门加盖投递日戳按挂号投递。
  待兑汇票连同一份进口汇票登记簿交汇兑营业员签收。
  2.属于支局、所投递兑付的,应将汇款通知和汇票连同一份进口汇票登记簿封挂号套交分拣部门签收。
  七、日结平衡
  每日终应将收到进口汇套件数和送交兑付员以及转退等汇票件数进行结算平衡。
  第二十三条 未设汇检员进口汇套检查工作由邮件分拣部门办理的以及由支局、所自行检查处理的,也应完全照上述规定办理,把好进口汇套质量关。
  第二十四条 有差错进口汇套的处理
  一、汇款通知与汇票金额不符(其他节目相符)。其差额在50元以下的,经分析认为可以先行兑付的,由业务主管人员核准,一般可按汇款通知金额先行兑付,在汇票上加盖“批注戳记”(式样如下),批注“先按××元兑付”字样,并向收汇局发验单或公电查证。汇款通知金额大,差额在50元及以上的,应发验单或公电查证。俟答复后再兑付。
  兑付员按汇检员批注的先行兑付金额兑付后,在营业日报单“汇兑暂付款’栏内填列,交汇检员作暂付汇票处理(参见第32条二、3、)。
  验单或公电发出后,收汇局不及时答复的应予催复。暂付汇票在两个月内未得收汇局答复的,可在兑票上批明久查不复情况,按原兑付金额报帐。
   批注戳记式样:

  ---------------
  |按××元兑付       |
  |             |
  |         报帐  |30×10毫米
  |             |
  |××邮电局 (    ) |
  ---------------

            ↑
          经办人名章
  二、汇款通知上金额或收款人姓名有涂改并与汇票不相符,以及汇票金额超过5000元限额未经收汇局批注的,应先发验单或公电查证,待答复后处理。
  三、下列情况应附验退回收汇市县局汇检员处理:
  1.汇款通知内漏装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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