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汇兑营业
第一节 普通汇款的收汇
第十条 收汇普通汇款的手续
一、接收汇款通知、汇款和汇费
三者必须齐收,以防漏收汇款、汇费。
二、验视汇款通知
1.汇款通知是否用写出黑、蓝色字的钢笔、毛笔或圆珠笔填写;
2.汇款金额是否顶格大写;
3.收款人姓名和汇款金额有无涂改,汇款是否超过限额;
4.收、汇款人地址是否详细,如系部队其书写是否符合保密规定(应写地址和部队代号)。收、汇款人地址均不得以银行帐号或电报挂号代替;
5.是否填妥邮政编码。
以上如有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换填的,应将汇款通知连同汇款和汇费一并退给汇款人。
三、点清汇款,计收汇费
四、填写汇票联单
1.根据汇款通知填写汇票联单(收据、票根、收据存根和汇票)时要一次复写。字迹要端正清楚。汇票上金额必须顶格大写,数字之间不留空隙。票根上的汇款金额和汇费、快件费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有金额戳记的应尽量使用,并加盖清晰;
2.在汇款通知“汇票号码”“收寄局”栏粘贴汇兑条型码签。
3.在汇票联单各联和汇款通知上,分别加盖收汇日戳和收汇员名章。
五、航空汇款
汇款人需要航空寄递的,在汇款通知“要否航空”栏粘贴航空标签,收取航空费以邮票贴在汇款通知背面用日戳盖销,并在汇款收据、收据存根和汇票上加盖“航空”戳记。
六、“烈士遗款”汇款
核验交汇机关(县、团级)证明,在汇票联单各联和汇款通知上注明“烈士遗款”,并在汇费栏批注“免”字,机关证明文件附在收据存根上存档。
七、“邮电公事”汇款
查看汇款通知上是否盖有交汇单位公章,交汇单位是否合乎规定的使用范围(详见邮政汇兑业务规定汇编),附言栏有否注明汇款用途。在汇款通知和汇票各联空白处加盖“邮电公事”戳记,并在汇费栏批注“免”字。
八、快件汇款
快件汇款除按第10条一~四款办理以外,还应检查汇款人是否使用邮政快件汇款通知,寄达市、县是否通达“邮政快件”。收取快件汇款手续费,在汇票联单各联上加盖“快件汇款”戳记。
九、支票汇款
用户在使用支票汇款时,收汇人员应核对支票的有关栏目是否填写清楚、各种戳记是否加盖清晰。开具临时收据后,待支票银行妥收后再开发汇票。
十、自我复核
将汇票与汇款通知上节目自我复核一遍,并检查章戳是否加盖齐全清楚,复核无误后将汇款收据交给汇款人。
复核时发现汇票联单上汇款金额或汇费填写错误时,应将错误金额用两道横线全部划去,并在上端另写正确金额(注意汇票和票根要同时更正),并在划销处加盖名章。如果汇票联单需要作废,应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随其他票根一并上缴。
十一、送交汇检员处理
在规定的挂号邮件封发时间以前,将汇款通知、汇票和票根登记交接簿,列明汇票起讫号码及件数交汇检员签收处理。
没有汇检员的支局、所,按邮班将汇票、票根和汇款通知登记邮件清单列明起讫号码和件数封套挂号寄送汇检员处理。收据存根暂留作日终结帐之用,按旬或半月寄送市县局汇检员审核并存档。
代办所开发的汇票,应将汇票各联和汇款通知一起寄送主管局,另登收汇汇款登记簿备查。
第二节 电报汇款的收汇
第十一条 收汇电报汇款的手续
收汇电报汇款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其他与普通汇款相同。
一、验视电汇汇款单
1.收款人地址的市县名称除大城市以外,已否写明省、区、市名称,如系部队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2.附言的字迹是否清楚,如有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应请汇款人批注清楚;
3.查阅发汇局专号簿核对汇往市县局名是否正确,是否办理直通电汇。遇有市、县同名的地方已否批明市或县;
4.如有汇往邻近市县或农村的应将汇款电报的速度向汇款人解释清楚。
二、填写电汇收据联单
1.电汇收据联单三联一次复写,汇款金额、汇费、电报费、附言电报费等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不办直通电汇的支局、所收汇的,应把汇款人地址姓名批注在电汇存根空白处,以备查考。
2.将电汇收据号码填在电汇汇款单的“电汇收据号码”栏内,在电汇汇款单和电汇收据三联单上加盖日戳和名单。
三、送交汇检员处理
市县局及办理直通电汇支局营业窗口应随时将收汇的电汇汇款单、电汇报帐单登交接簿送交汇检员签收处理。不办直通电汇的支局、所,应将收汇的电汇汇款单和电汇报帐单赶班邮寄市县局汇检员处理。电汇存根留待日终结帐后,随其他凭证上交。
为了加快电报汇款传递速度,不办理直通电汇的支局、所,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条件下,也可以将电汇汇款单内容先译成电码,用话传(并应以汉文复述)或电报传递给市县局编拍汇款电报。汇检员收到相关电汇汇款单和报帐单时再与报底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更正。
第三节 汇款的兑付
第十二条 接收待兑汇票
兑付员收到汇检员送(寄)来的待兑汇票,应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接收专员核对张数相符后签收。普、电汇分别按接收专号顺序存放,妥慎保管。进口汇票登记簿按日期顺序存放。
第十三条 邮政汇款实行凭证件兑付,既要保证汇款的正确兑付,又要便于事后追查。具体规定如下:
一、收款人领取邮政汇款时,应由收款人在汇款通知背面签章并填写本人有效证件节目。同时交验本人有效证件。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加盖与汇款通知收款单位相一致的单位公章并凭取款人有效证件签章领取。
二、委托他人代领时,可凭收款人有效证件及代领人有效证件,由代领人签章领取。
三、有效证件包括:
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
2.16周岁以下公民的学生证。
3.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文职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或者离退休干部证。
4.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正待补领的公民及16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公民的临时身份证。
5.除以上有效证件外,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有效证件一般应具有姓名、照片、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并盖有发证机关公章,发证机关对证件执有人具有组织管理关系。对临时身份证和临时户口要注意有效期。
第十四条 兑付汇款的处理手续
一、接受收款人的汇款通知、证件和名章
验视汇款通知,如不是本局兑付的,应请收款人到指定兑付局领取。
二、抽票核对
根据汇款通知上接收专号检出相关汇票,核对汇款通知上汇票号码、金额和收款人姓名是否与汇票相符。
如已超过规定兑付期限,且汇票已经退回的,应向收款人说明,并在汇款通知上批明“已逾期退回,本通知作废”字样。
三、核对取款证件,确认收款人
1.查看汇款通知背面已否办妥规定的领款手续;
2.核验证件是否合格;
3.核对汇款通知背面所填证件节目和所盖名章或签名是否与证件上的姓名相符。填写不全的应代批注清楚(签章除外);
4.如系退汇的应向汇款人收回原汇款收据。如原收据遗失应请汇款人在汇款通知背面批明“原汇票收据遗失”字样。(交回的原汇款收据与相关兑讫汇款通知一并存档);
5.核对完毕将证件和名章交还收款人。
四、点付汇款
1.在汇款通知和汇票上加盖兑付日戳和兑付员名章;
2.呼名问清款额后,点付汇款。
五、销号
根据兑讫汇票在进口汇票登记簿相关栏批注兑付日期,表示相关汇票已经兑付。
第十五条 所有汇款原则上实行营业兑付。但对偏远农村地区来局取款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实行送汇。具体办法由各省自行规定。
第四节 日终票款的结算
第十六条 汇兑营业员的每日营业终了后,应认真做好汇兑款的结算工作。
一、票款结算
1.根据当日收汇和兑付的凭证,分别普、电汇正确结算张数、金额、汇费、电报费、快件费并在相关凭证最后一张背面批明共计数,然后填写汇兑营业日报单(汇会01)一式2份,连同应缴结余款交出纳员。并将出纳员签退的一份营业日报单连同收汇、兑付凭证送交汇检员。
2.支局、所每日应将票款结算情况(包括所属邮电所、代办所)登列汇兑营业日报单连同相关汇兑凭证及支票存根、送款回单(月末日应连同银行对帐单)等,按日寄送市县局汇检员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