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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一、在未收款、重兑汇票(包括汇票、付款凭单)上粘贴批条,填写稽核通知单,登记“国际邮政汇兑有问题兑票登记簿”“国汇稽06乙”,连同未收帐汇票或重兑汇票一并交会计在“国汇稽06乙”上签收,向责任局结算或通过部中心向责任局结算。
  二、相关局退回已结案的稽核通知单,应在“国汇稽06乙”上批明日期,并将未收帐、重兑汇票按年度按币种归档。
  第八十九条 国外(地区)误寄兑票、兑讫日戳、经办员签字漏填的兑票以及节目不符的兑票,填制稽核通知单交会计签收,向部中心查证及办理结算。
  第九十条 平衡中查出的通汇局错报帐,差额在0.5美元或相当于0.5美元及以下的通知通汇局,由会计作损益处理。差额在0.5美元或相当于0.5美元以上的向通汇局办理结算。
  第九十一条 余票,填写未到核销月份兑票“国汇稽10”转下批核销。
  第九十二条 每批兑票平衡后,填写“国汇稽10”。根据“国汇稽10”、前票“国汇稽10”、“国汇稽14”、“国汇稽06”、“国汇稽06甲”及“国汇稽06乙”,编制“国际邮政汇兑清理兑票汇总合拢表”(国汇稽16)和“国际邮政汇兑按币种按月平衡汇总表”(国汇稽17)各一式2份;1份留底,1份送会计记帐。
  “国汇稽16”、“国汇稽17”应于次月10日前编妥交会计。
  第九十三条 为了保证国际汇兑资金平衡,每批兑票平衡合拢后,并经会计记帐后,要及时与会计核对收汇汇款清理有关科目的余额,如有不符,应立即查证。
  一、“国汇稽16”尚未核销的兑票款额是否与相关批注“收汇汇款清理——待清理票”科目余额相符。
  二、将截止平衡合拢工作结束月份止,未经会计结算的票小,票大的差额和平衡中查出的多收帐、少收帐,分币种分年度月份逐笔抄到清单一式2份,1份送会计进行平衡试算,核对“收汇汇款清理清理——国际汇兑收汇清理结果”科目试算余额是否与“国汇稽17”相关年度月份的余额相符。
  每月要核对收汇汇款帐户余额,是否与剩余汇款单项额相符。有问题兑票等是否均已查清并向相关局结算。应逐项与会计核对清楚。

第七章 空白票据的管理

  第九十四条 空白票据包括“国际邮政普通汇票”(MP1)(国汇业014)“国际邮政付款凭单”(国汇业032)、“国际邮政普通汇款单收据三联单”(国汇业002)三种,对空白票证应视同有价票券管理。省中心由专职(兼职)管理员管理。
  第九十五条 空白票据应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标准由各省根据业务量自行制定。
  第九十六条 省中心收到通汇局和省中心业务部门请票单照(国汇业034)时,可根据定额核发。
  第九十七条 空白票据管理员应建立“国际邮政汇兑空白票据汇总登记簿”(国汇业035)和“国际邮政汇兑空白票据分户登记簿”(国汇业036),认真管理空白票据的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部中心发票单照所列票据张数,并与实际到货数量核实后,在“空白票据汇总登记簿”的“收入”栏内登记。
  二、根据通汇局和省中心业务部门请票单照的实发数字,登记在“空白票据汇总登记簿”的“发出”和“空白票据分户登记簿”的“发给”栏。
  三、每月票及报帐单审核完毕,根据“国汇稽07”第一联开发、作废张数,在分户登记簿的“开发”、“注销”栏登记,同时计算各分户的结余张数。
  四、库存的未发的票据应与“空白票据汇总登记簿”的结余张数相符。
  第九十八条 每月收到通汇局和省中心业务部门报来的“国际邮政汇兑空白票据使用情况月报表”(国汇业037),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核月报的“上月结余”、“本月收到”、“本月使用”、“本月结余”各栏与“空白票据分户登记簿”相关各栏数字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通知相关局查明。
  二、根据通汇局和省中心业务部门上报的月报表编制全省“空白票据使用情况月报表(汇总)”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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