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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第七十七条 兑票经分币种排号后,与“国汇稽13”核销。核销项目有:货币种类、汇票号码、款额、收汇日期、收款人姓名。核对相符后,加盖核销年度、批次。
  第七十八条 核销兑票按年排列,分年度加算已核销兑票、张数、款额,并按年度加算总剩余汇款单张数、款额。平衡以后,填写“以前年度兑票、前票核销登记表”(国汇稽14)一式2份。
  第七十九条 根据“国汇稽14”所列已核销的张数、款额以及有问题兑票等填写“国汇稽11”及“国汇稽10”合拢后,连同“国汇稽14”,有问题兑票、稽核通知单等一并移交综合稽核员处理。将已核的兑票捆扎附上“国汇稽12”送交档案管理人员签收。

第六节 不符事项的处理

  第八十条 有票无汇款单
  一、如查明系上次错核销的应予调换,币种、款额相同的以票换票。币种、款额不符的,应由综合稽核员会同上次核销的稽核员一起查明原因更正。
  二、如查明系报帐单与汇款单不符的情况,或未收帐,将相关兑票交综合稽核员签收,并专题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向收汇局查证处理。
  第八十一条 汇款单、汇票款额不符,差额在0.5美元或相当于0.5美元及以下的,在汇款单及汇票上各批明对方的款额照常核销,并缮发稽核通知单,通知省中心业务部门注意,差额按损益处理。差额在0.5美元或相当于0.5美元以上的,填写“国际邮政汇兑汇票代替单”(国汇稽15)一式2份。将汇款单、票交综合稽核员在“国汇稽15”上签收处理。“国汇稽15”放入应核销的位置。
  第八十二条 重兑汇票,应填写“国汇稽15”一份,将汇票、付款凭单交综合稽核员签收,“国汇稽15”与汇款单核销。
  第八十三条 汇票漏盖兑讫日戳、经办员签章(或主管人员名章),及票、汇款单节目不符、戳记不明均作为“其他”兑票,交综合稽核员处理,暂时不核销。

第七节 综合性工作

  第八十四条 每批核销完毕,填制“国际邮政汇兑清理兑票汇总合拢表”、“国汇稽16”和“国际邮政汇兑按币种按月平衡汇总表”(国汇稽17)。
  第八十五条 接收进口兑票,按核销批次分别币种存放。
  第八十六条 在每批核销工作开始前,填写“国汇稽10”的部分节目:
  第一行:上批移来的兑票;第二行:“合拢兑票”根据汇总的“国汇稽09”核实数栏的张数、款额填写;第三行:特字票……。
  第八十七条 报帐单与汇款单及汇款单与兑票数额不符或币种不符的处理。
  一、报帐单与汇款单不符、兑票与汇款单不符登记“国际邮政汇兑有问题兑票登记卡”“国汇稽06甲”,根据稽核通知单和相关凭证按收汇年度分月分币种逐张登记。
  二、不符差额在0.5美元或相当于0.5美元及以下的,将稽核通知单交会计在“国汇稽06甲”上签收。
  三、不符差额在0.5美元或相当于0.5美元以上或货币种类不同的,应向通汇局或部中心查证,通汇局或部中心退回查证完毕的稽核通知单,需向收汇局结算的,应将留底的2份稽核通知单批注查明的情况交会计在“国汇稽06甲”上签收。向兑付国结算的,需通过部中心会计向相关兑付国办理结算。如需补兑的,应另填同号的稽核通知单,通知部中心由部中心通知兑付国办理补兑。
  四、会计交来的“补兑/收还证明单”,应在相关结算单上签收。如系核销中已经发现的,应在“国汇稽06甲”上登记。如相关兑票尚未核销,暂予保存,在相关汇款单上批注补兑或收还情况备查,俟核销发现时,在“国汇稽06甲”上登记。并填写稽核通知单通知会计转帐。“补兑/收还证明单”与凭证一起存档。
  五、处理完毕的有问题进口兑票,按年度分月分币种归档。
  第八十八条 未收帐、重兑汇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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