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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第六十二条 各种单式填写清晰,确保数字正确,保证核销质量,不错核,不漏核。
  第六十三条 有问题进口兑票及时查证,当批核销结束后及时交会计。

第二节 普通汇票的复算、排号

  第六十四条 复算
  接收应核销的兑票,按币种分国(地区)复算款额,默计张数。与“国汇稽09”核对相符后编制“国际邮政汇兑进口兑票按币种按月平衡表”(国汇稽10)。
  第六十五条 排号(按国际邮政汇票号码)与第27条相同。

第三节 普通汇票的核销

  第六十六条 核销前的准备工作
  向综合稽核员签收汇款单后,将核对的汇款单按加盖在汇款单上的国际汇票号码顺序排号,以便依次核销。
  第六十七条 核销的频次
  在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汇款单应连续核销3次,核销的周期最少每月一次。
  第六十八条 核销的程序
  先核销本月第一次,再核销上月第二次,最后核销上月第三次。
  第六十九条 核销的节目
  核对进口兑票与汇款单的货币种类、国际汇票号码、款额三项,如发现兑票的收汇日期与汇款单日期不符合合理的邮程(不得相差五日以上),应向省局业务部门查证。
  第七十条 核销应注意事项
  一、已核销的汇款单、兑票和余票(未到核销月份兑票)及剩余汇款单等应分别摆放,不得混淆。
  二、剩余汇款单应分清收汇月份,货币种类。
  三、余票应逐张检查收汇日期,防止错漏核销。在余票中如发现未报帐,迟报帐,应及时追查处理。

第四节 平衡合拢

  第七十一条 平衡合拢的基本规定
  一、凡不能核销的进口兑票作为有问题兑票处理,并登记以保证顺号准确。
  二、凡是有问题进口兑票要登记“国汇稽06”,并与部中心联系查处。
  三、核销后应及时做平衡合拢,平衡合拢是汇款单和进口兑票两个方面,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
  四、相关月份汇款单与本批兑票核销后,应统计各月核销数,剩余汇款单数;如发现汇款单误审、错审、漏审,应及时更正,以保持与会计数字相符。
  第七十二条 核销兑票张数,款额平衡合拢公式:
  一、平衡公式:
  当月汇款单+上月剩余汇款单-本月核销汇款单=本月剩余汇款单。
  二、合拢公式:
  上批移来兑票+合拢兑票+特字票-未到核销月兑票-误寄兑票-前年度兑票-前票-重兑-未收帐兑票-其他-票大(差额)+票小(差额)=本批核销兑票。
  第七十三条 平衡合拢后填写“国际邮政汇兑收汇按币种按月核销情况表”(国汇稽11)及“国汇稽10”,将有关各项数字按要求逐项填入。
  第七十四条 已核销兑票与剩余汇款单的处理
  一、已核销兑票与汇款单按收汇月份分别捆扎,月份不能错乱,加上“国际邮政汇兑核销兑票标签”(国汇稽12),填明收汇局名、收汇年月、货币种类、汇票号码、张数、款额、核销批次,加盖稽核员名章,按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二、第一、二次剩余汇款单,分别捆扎,加封面,批明币种、局名、年月及剩余汇款单字样。第三次剩余汇款单,交前票稽核员处理。
  三、“国汇稽10”表,误寄、余票、有问题进口兑票,稽核通知单等一并交综合稽核员签收处理。前票、以前年度兑票交前票稽核员签收。

第五节 以前年度兑票、前票的核销

  第七十五条 第三次核销完毕后,剩余的未核销的汇款单应分币种分局抄列“国际邮政汇兑未核销汇票单明细表”(国汇稽13)结出张数、款额与“国汇稽10”第三次核销的剩余汇款单数核对。
  第七十六条 收到以前年度兑票和前款,进行复算后,将兑票将分币种登入“国汇稽10”相应栏内,批明“××批前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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