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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第四十四条 报帐单越号、跳号使用,应向通汇局查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通汇局误以汇票收据或汇票收据存根报帐,应填写代替单一张暂代报帐单,将收据或收据存根退回通汇局,用收据向汇款人调换,用收据存根对换报帐单。或由通汇局在收据上批明原因盖章签字报帐。
  第四十六条 通汇局收汇凭证上报后,自行发现多收帐或少收帐,在会计报表尚未报出时,通知省中心稽核部门和本局会计更正。如属报帐金额总数有误,综合稽核员更正“寄送单”上有关数字,并填写稽核通知单交会计办理结算。如属报帐单金额、币种有误,经查证相应更正“报帐单”、“寄送单”上有关数字,另填稽核通知单一式2份,1份留底,1份交会计处理。如已对帐,则留待核销时作汇款单、汇票不符处理,在相关汇款单上批注备查。
  第四十七条 核对时发现汇款单与报帐单的货币种类、金额不符,应填稽核通知单、报帐单、汇款单一并交综合稽核员单独处理。并在“国汇稽06”上进行登记,同时在“差错内容”栏内批注。

第四节 综合性工作

  第四十八条 编制“国际邮政汇兑开发汇票/汇票单稽核月结单汇总表”(国汇稽08)
  根据“收汇寄送单”编制“国汇稽08”一式2份,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连同稽核通知单,一并交会计对帐处理。会计对帐后将各局不符帐款分别办理结算后盖章退回1份存档,双方不得再改动数字。
  第四十九条 “国汇稽08”与“开发汇票寄送单”并在一起,按收汇月份装订归档。
  第五十条 “国汇稽07”正份按收汇局顺序装订归档,副份交空白票据管理员处理。

第五章 进口兑票的审核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五十一条 国外寄退的兑讫普通汇票称为进口兑票。
  第五十二条 进口兑票应随时随核,至迟在当月10日前将上月接收的兑票审核完结。审核完结后,应与“国际邮政兑讫汇票退票清单”(国汇业025)核对总计张数,款额是否相符。
  第五十三条 某一币种的兑票全部审核完毕后,编制“国际邮政汇兑进口兑票接收登记簿”(国汇稽09)。
  第五十四条 部中心迟到的兑票一律并入当批兑票审核。
  第五十五条 未到核销月份的兑票不能并入当批核销。
  第五十六条 会计交来的零星进口兑票,分清批次登入“国汇稽09”并入当批核销。

第二节 不符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张数不符,应在退票清单上批注,并在“国汇稽09”上更正张数。
  第五十八条 款额不符,经综合稽核员或其它指定的人员复核后,差额在0.5美元或相当于0.5美元及以下的,缮发稽核通知单并通知部中心,并以1份交会计在“国汇稽09”上签收,按损益列帐。差额在0.5美元或相当于0.5美元以上的向部中心联系办理结算。同时在“国汇稽09”上填写原列数及核实数,稽核通知单及兑票交会计在“国汇稽09”上签收。
  第五十九条 误寄、节目不符、漏盖兑讫日戳及经办人员名章等的兑票,应将相关退票清单、稽核通知单与兑票附在一起,并在“国汇稽09”“差错”栏内填写,交综合稽核员处理,整捆误寄应向部中心联系解决。

第六章 进口兑票的核销处理及平衡合拢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六十条 每批(月)进口兑票应在收汇月份后的6个月内进行第一次核销,其他月份的进口兑票应与相关月份的汇款单进行核销。
  第六十一条 剩余的汇款单理顺成叠,号码不串不乱,不混月,入库进口兑票捆扎整齐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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