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稽核员随“稽核卡”交来的有问题出口兑票核对相符后签收。
二、登记“国际邮政汇兑有问题兑票登记簿”(国汇稽06)。
三、未经通汇局查复的有问题出口兑票,应及时催办。
四、已经查清处理完毕的有问题的出口兑票,按币种分国别填写“国汇稽03”交会计在“国汇稽06”上签收,向部中心办理结算。“国汇稽06”的结余数,应按月与会计核对相符。
第四章 普通汇票报帐单、汇款单的审核与核对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审核通汇局上报的普通汇票报帐单及汇款单的要求:
一、通汇局上报的报帐单及部中心寄退的汇款单应在收到的5日内审核完毕。当月报帐单最迟在次月10日前全部审核完毕。
款额不清或货币种类不明的要批注或查证,并与会计及时对帐。
二、审核后的报帐单按号码顺序存放,捆扎牢固,填写“国际邮政汇兑报帐单起讫号码清单”(国汇稽07)。
三、发现报帐单有迟报帐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处理。
四、接收部中心寄退的汇款单,必须按币种分局,然后以打印在汇款单上的报帐单号码进行顺号。
五、审核后的汇款单按加盖在汇款单的报帐单号码顺序捆扎牢固,勾对“国际邮政汇兑封发清单”。
第二节 审核与核对
第三十七条 审核项目和程序
一、根据“国际邮政汇兑收汇寄送单”(以下简称寄送单)审核报帐单的货币种类、起讫号码、张数、款额、作废的收据联单、发汇日戳及共计张数、款额八项。
根据“国际邮政汇兑封发清单”审核汇款单的货币种类、号码、张数、款额、发汇日期及共计张数。
二、审核注意事项:
1.对每局每月的报帐单,发现有越号、迟报帐及不合规定等情况,应列出清单报送主管部门及报帐邮局的上级机关以便查证。
2.发现报帐单款额、货币单位有涂改痕迹,检查是否有经办员或通汇局汇检员盖章证明。
3.发现有违限额开票或开发不合规定的公事汇票,应及时查明更正。
三、勾挑款额及张数
1.按币种加算报帐单的款额,按报帐单起讫号码计算张数,单核相符后在“寄送单”上用红笔勾挑。
2.按币种加算汇款单的款额,按号码顺序计算张数,审核相符后在封发清单上用红笔勾挑。
四、“寄送单”各行细数相加,与总数相符用红笔勾挑。
五、审核后,在“寄送单”及“封发清单”上签名或盖章,批注审核日期。
第三十八条 顺报帐单,填写“国际邮政汇兑报帐单起讫号码清单”(国汇稽07)。
一、全月报帐单审核完毕,将报帐单按号码从小到大理顺,依次填制“国汇稽07”一式2份。
二、号码连接的登在一行,若有作废的票据,在“废票号码”栏内填写作废号码,号码不连接的,应分行填写。
三、报帐单登记齐全,计算纵横各栏的张数、作废的张数、共计张数。
四、全部报帐单捆扎牢固,加封面写明局名和发汇年月,连同“国汇稽07”交相关稽核员签收。
第三十九条 核对
一、将汇款单上打印的报帐单号码与报帐单上号码核对。
二、将汇款单填写的收款人地址与报帐单上填写的兑付国名核对。
三、汇款单与报帐单的货币种类、款额核对一致。
第四十条 移交已核对完结的报帐单、汇款单
已审核报帐单加封面写明局名和发汇年月,连同“寄送单”、“国汇稽07”、“稽核通知单”等一并交综合稽核员签收处理。
核对完结的汇款单交综合稽核员签收,俟与进口兑票进行核销。
第三节 不符事项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审核时张数不符、款额不符、货币单位有误、款额书写不清或涂改、漏盖发汇日戳等按20-24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号码不符,在“寄送单”上更正,并通知通汇局更正存根。
第四十三条 作废的收据联单漏缴或三联不齐,通知补缴,并在“寄送单”上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