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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二、稽核卡每月自第一号起编列连续卡号,由综合稽核员统一编号登记。
  三、“兑讫汇票寄送单”应逐张批明稽核卡号码和核讫日期,并由稽核员签章。

第三节 按币种分国(地区)合拢

  第十五条 分拣
  将已审核完毕的兑票,按卡进行分国(地区)分拣,然后按币种分国(地区)合拢。
  第十六条 核点张数
  按币种分国(地区)核点张数,同时检查有无误分,在每个国家(地区)每种货币单位末张兑票背面附一纸条批明共计张数。
  第十七条 加算款额同时默计张数,在每个国家(地区)每种货币单位末张兑票背面纸条的张数下,填写累计款额。
  加算时默计张数如与原计张数不符,应进行复点,同时注意有无误分。
  第十八条 按币种分国(地区)合拢
  一、将各国(地区)不同币种的张数、款额分别填入“稽核卡”“国家(地区)名称”栏内,结出合计数。
  二、有问题兑票的张数、款额,登入“稽核卡”“有问题兑票”栏内。
  三、将上述各数相加,登入“稽核卡”“共计”栏内,应与左下方普通兑票共计数相符,即为合拢。如不合拢应逐项复核,直到合拢为止。
  第十九条 兑票的移交
  按币种分国(地区)合拢完的兑票,应移交相关综合稽核员签收,相关的“兑讫汇票寄送单”、“稽核卡”、“稽核通知单”、有问题兑票等同时移交。

第四节 不符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条 张数不符用红笔在寄送单上打圈,按核实数更正,并通知通汇局更改。
  第二十一条 款额不符:
  款额不符,用红笔在寄送单上按核实数在“兑讫汇票寄送单”上批注。不符差额在0.5美元或相当于0.5美元及以下的,按损益通知会计列帐,并通知通汇局注意,不调帐。差额在0.5美元或相当于0.5美元以上的,应向通汇局查询,签复后如需办理结算的,应将留底的稽核通知单批注查复情况,登“国际邮政汇兑稽核通知单登记簿”交会计签收处理。在查证过程中,相关兑票交综合稽核员保管。到分国(地区)分币种合拢时,尚未答复的可作为有问题兑票处理,或留待通汇局查复后,并入同月份其他“稽核卡”内合拢。
  第二十二条 货币单位不符:
  货币单位不符,先用红笔在寄送单上打圈,立即向通汇局查证,处理手续与第21条相同。
  第二十三条 漏盖兑讫日戳
  兑讫日戳、兑付人员、检查员名章漏盖,应向兑付局查证,根据答复的正式函文在兑票上批注,并将兑付局答复的正式函文附在兑票后面。
  第二十四条 款额涂改
  兑票款额不得涂改,如确有问题,须发验单查证后,批注实际查证情况,随附查验单要有经办人签章。
  第二十五条 通汇局在汇兑凭证上报后,自行发现的多付帐、少付帐和多兑、少兑汇款,应书面通知省稽核中心部门更正“兑讫汇票寄送单”上的有关数字,并通知本局会计主动填具“国际邮政汇兑资金结算通知”(国汇会07)向省局办理结算。如系多兑或少兑汇款,在相关兑票未分国分币种合拢前,可将原寄送单报帐金额用红笔圈掉,批注实际兑付金额并相应地更正“兑讫汇票寄送单”上有关数字,另填一式2份稽核通知单,1份留存,1份连同“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退交会计处理。

第五节 排号、对照、平衡合拢

  第二十六条 基本要求
  一、每批(月)出口兑票兑付月后的10天后必须进行排号、对照、平衡合拢。
  二、保证质量,不错核,不漏核。
  三、对照后的国际邮政汇兑封发清单(国汇业010,简称封发清单)每季度清理一次,即将对照后封发清单内未兑的汇票单独登列一份原节目封发清单。原封发清单则可装订归档。在新的封发清单右上方批注原清单起止号码,新清单作下次对照和平衡用。
  四、有问题兑票应及时查证,向相关局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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