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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四、稽核通知单发出后,超过规定时限未答复的,应及时催办。
  第九条 有问题兑票应附通用批注小条
  一、有问题兑票使用的批注小批,式样如下:
  规格横×直
  80×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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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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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 国汇稽(       ) 稽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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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名简写       稽核员姓名或工号

  二、批注内容
  1.漏盖兑讫日戳经查证后在原日戳处批注“××局××月×××日兑付”。
  2.兑讫汇票金额不符,涂改或书写不清,批注“按××美元审核”或“按××美元进口”。
  3.报帐单与汇款单兑票金额不符,批注“报帐单××美元、兑票(汇款单)××美元不符”。
  4.报帐单与汇款单兑票币种不符,批注“报帐单、兑票(汇款单)实际币种”。
  5.重兑批注“重兑”。
  6.未收帐批注“未收帐”。
  除按上述规定的内容批注外,凡是缮发稽核通知单查证处理的,并应在批注小条内批注稽核通知单号码。

第三章 出口兑票的审核、分币种


          分国(地区)合拢、对照、平衡合拢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条 兑讫的进口普通汇票和付款凭单统称为出口兑票,出口兑票的审核必须按币种分国(地区)合拢。
  第十一条 出口兑票的审核,按币种分国(地区)合拢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审核通汇局上报的凭证,应确保质量,尤其是兑票的款额、张数要正确无误。做到不错合拢,不误分币种,不误分国(地区)。
  二、通汇局上报的出口兑票应随到随审核,当月兑票最迟应在次月10日内寄退部中心。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寄退时,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5天内,将预计寄出出口兑票的日期通知部中心。
  三、如果未发生业务,没有兑讫票据也应向部中心寄送1份空白“兑讫汇票寄送通知单”(国汇稽03)。
  四、有问题兑票应不退通汇局,采取查证的方法解决,应在15天内查证处理完毕,寄退部中心。

第二节 审核

  第十二条 出口兑票的审核项目
  一、张数
  二、款额(数字、文字书写)
  三、兑讫日戳、兑付员及检查员名单
  四、货币种类
  “兑讫汇票寄送单”上每个报帐单位的兑票张数、金额和各项总数审核相符后用红笔勾挑。
  第十三条 审核时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兑讫日戳、兑付人员名单有无漏盖,此外应抽查有无提前报帐的情况(每局每月抽查一旬出口兑票),并应做抽查记录,如有发现应即追查处理,严重的应作为专案处理。
  二、兑票有无涂改的痕迹。
  三、收据存根、验单、查单等均不能做为正式报帐。如有应按多付帐手续处理,通过会计向通汇局结算。
  四、“补兑汇款证明单”应由省中心会计向通汇局结算。如发现通汇局按兑票报帐,应按多付帐手续处理,通知通汇局改正,将“补兑汇款证明单”交会计调整帐目。
  五、付款凭证收汇节目是否齐全。如有节目不全或不清晰的,应作为有问题兑票向通汇局查证。
  第十四条 编制“国际邮政汇兑稽核卡”(国汇稽04)(以下简称“稽核卡”)
  一、同一月同一货币单位的兑讫汇票按一定数量编制一个稽核卡,数量多少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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