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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国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1996年1月1日 邮电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际邮政汇兑(简称国际汇兑)稽核部门必须维护中国邮政信誉,提高工作质量,加快稽核时限,做好稽核工作。
  为了加强国际汇兑稽核工作,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根据万国联政联盟《邮政汇票规定》及实施细则,《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的基本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汇兑的各项稽核工作必须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汇兑稽核部门内部的生产组织形式,采用的技术手段,各省可自行确定。各项稽核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以及内部使用的单式,一般不宜作较大的改动,在符合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下,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区、市)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三条 在省中心的领导下,国际汇兑稽核部门负责集中办理全省国际汇兑稽核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核通汇局及部中心寄送的国际汇兑凭证、清单;
  二、按规定时限寄退国际兑票;
  三、编报全省汇兑业务稽核工作报告表;
  四、管理空白票据和汇兑稽核档案;
  五、对在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案情随时报告省局专案处理;
  六、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组织交流国际汇兑工作经验;
  七、通过汇兑稽核了解掌握各通汇局在遵守和执行我国各项有关外汇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对万国邮联邮政汇票协定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各省应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国际汇兑综合指导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部颁的各项国际汇兑制度及全省统一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协助基层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基层情况,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三、加强协作,定期和国际汇兑会计员、稽核员、业务处理员共同研究全省国际汇兑工作,使之不断改进、完善。
  四、经常与外汇管理局、人行、开户行保持联系,做好协调工作,掌握外汇行情,做好领导和企业的参谋。
  五、对省中心国际汇兑会计、业务和稽核工作进行检查辅导,掌握第一手材料,督促做好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基层用汇情况,督促会计及时予以调拨资金,按规定进行结算,保证国际汇兑资金的正常使用与完整。

第二章 凭证、清单、报表的收发及稽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第一节 凭证、清单、报表的收发

  第五条 国际汇兑稽核部门,建立“国际邮政汇兑凭证寄达时限检查登记簿”(国汇稽01),将各项凭证、清单、报表进行登记并检查是否及时到达,对未按时寄送的应立即催报。
  第六条 收发人员对通汇局报送的汇兑凭证、清单、逾期汇票、报表,部中心寄退的国际邮政汇兑封发清单(国汇业010)、汇款单、兑讫汇票等,分别送交有关人员签收处理。对寄出的邮件,经检查封发规格,符合标准要求后及时寄出,不得延误。
  第七条 收发人员应严格保管邮袋,专用夹钳、封志,并对进、出口邮件清单按月顺序装订归档。

第二节 稽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第八条 缮发稽核通知单
  一、需要向相关局查证的缮发一式4份通知单,两份留底(向相关局结算时交会计一份),两份发相关局;通知相关局注意改正的缮发一式两份,1份留底,1份发相关局;由会计调正帐目的,缮发一式3份,1份留底,1份发相关局,1份交会计签收处理;需要通过会计结算的,应按一案一单的原则缮发一式4份,1份留底,3份会计签收,向相关局办理结算。
  二、发出的稽核通知单,由综合稽核员按年按币种分类,编列连续号码,登列“国际邮政汇兑稽核通知单登记簿”(国汇稽02)。
  三、相关局处理完毕退回的通知单,由综合稽核员继续处理或销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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