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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试行)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部中心填具付款凭单申请书(MP14)向发汇国邮政申请补发付款凭单:
  一、进口汇票在兑付前散失、遗失或毁损的;
  二、经递查部中心、省中心、通汇局均未收到原汇票的;
  发汇国邮政只补发汇票清单不补付款凭单的,付款凭单应由部中心按汇票清单提供的节目代为补付。
  第七十八条 部中心收到兑付邮政要求补发付款凭单的申请后,应将申请寄变相关的省中心,省中心按照原汇款单的节目补发付款凭单并寄退部中心。
  第七十九条 汇票在兑付后散失、遗失或毁损,由省中心补发付款凭单以代替原汇票报帐,补发手续如下:
  1.由相关人员书面报告丢失、毁损原因,经领导批准后,由省中心补发付款凭单。
  2.申请补发时应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注补发原因。
  3.省中心补付款凭单时应填写原汇票上的全部节目并在背面批明“本票据代替兑付后散失、遗失或毁损的汇票”字样,附丢失报告一并上报部中心。
  第八十条 省中心、通汇局收到补付的付款凭单应视同进口汇票进行处理。付款凭单的有效兑付期限与同日开发的汇票有效期相同。
  第八十一条 通汇局遇收款人遗失取款通知,申请挂失止兑和补发副份取款通知时,如相关汇票尚未兑付,经核验收款人证件后,由收款人填写一份取款通知(不收取手续费)。补发的取款通知上应批明“副份”字样,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补发取款通知”以便查考。
  第八十二条 通汇局遇丢失收据存根或报帐单时,经主管人员审批后可照原样复制,加盖有关章截,批明“补副”字样后报帐。

第六节 补兑、收还国际汇款

  第八十三条 补兑、收还国际汇款的手续
  一、遇下列情况应办理补兑汇款,
  1.经查汇款被冒领系邮局责任;
  2.经查系邮局责任将汇款误给他人;
  3.确系多收或少兑的。
  二、遇下列情况应办理收还汇款:
  1.被冒领或误兑的汇款;
  2.重兑或多兑的汇款;
  3.确系漏收的汇款。
  三、办理补兑或收还汇款时,应填写“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国汇业033)一式两份。补兑的证明单1份附在原取款通知上存档,1份交会计与省中心结算。收还的证明单1份交退款人,1份交会计冲销应收款帐。
  补兑或收还的汇款应在当天的营业日报单的“应收款”栏列帐。
  补兑汇款一律用“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不再补开差额汇票、副汇票。
  四、如汇款确系邮局责任被冒领,在没有追回之前补兑给收款人时,应先由相关责任人垫付,待追回后冲销。确实无法追回的,应由责任局或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八章 国际邮政汇兑资金管理

  第八十四条 国际邮政汇兑资金是邮电部门办理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专用款项。加强国际汇兑资金的管理,目的在于保证国际汇兑资金的正确使用,维护用户的利益,及时准确地将汇款兑付给收款人,以保证汇兑资金的安全、完整,使企业、个人不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汇兑业务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除了兑付国际汇款外,绝对不准移作它用。
  邮电部门应依据中国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联合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国际汇兑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提存款规定,不得滥提,每日营业终了的多余款项除按规定留存备用金外,必须保证全部送存银行。如不能在当天全部送存银行的,应在银行营业终了前将整数送存银行,次日上午再将余款送存。
  二、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票款全部缴清,不得自行留存过夜。严禁任何人私自兑换外币。
  三、省(区、市)局应与当地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商定国际汇兑资金调拨办法,并通知通汇局认真执行。
  四、国际汇兑资金一律通过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调拨。省中心、通汇局应在当地外汇业务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当地无办理外汇业务银行的,不得开办国际汇兑业务。
  五、通汇局应在开立的外汇帐户中预存入一定量的外汇备兑金,以确保兑付的需要。
  第八十五条 为保证国际汇兑资金的完整,凡已查明被贪污、盗窃、挪用、丢失的国际汇兑款,应由相关责任局或责任人垫付,无法查明的亏损款,应由通信企业归垫,不应占用国际汇兑资金。无法查明的多余款应转缴通信业务收帐处理。
  第八十六条 各级领导应加强对国际汇兑资金的管理,经常对所属单位的国际汇兑资金进行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国际汇兑会计员应按规定与银行进行对帐,并按规定时限缴拨和结算国际汇兑资金。严格执行国际汇兑现金、支票、印鉴的保管使用制度,搞好国际汇兑资金管理。

第九章 国际邮政汇兑稽核

  第八十七条 国际邮政汇兑稽核是监督国际汇兑业务正常进行,保障资金安全;维护用户和国家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国际邮政汇兑稽核主要由省中心稽核部门完成。稽核的具体操作、兑票及结算帐表的上报时限等按照《国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国际邮政汇兑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八十八条 国际邮政汇兑稽核部门的任务
  一、审核通汇局及部中心寄送的国际汇兑凭证、清单;
  二、按规定时限寄退国际兑票;
  三、编报本省(区、市)汇兑业务稽核工作根告表;
  四、管理空白票据和汇兑稽核档案;
  五、及时处理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案情随时报省局专案处理并上报邮电部;
  六、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组织交流国际汇兑工作经验;
  七、了解掌握通汇局执行国际汇兑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八十九条 国际汇兑凭证应稽核项目及稽核时限要求
  一、稽核国际汇兑凭证的金额、张数、汇票号码及收汇、兑付日戳。
  二、按月将国际兑讫汇票与国际汇兑封发清单进行核销。
  三、每月10日前将汇总的兑讫汇票寄送单上报部中心。
  四、按日将报帐单与汇款单进行审核。
  五、接受的查询及有关汇兑事项申请应自收到之次日起3天内答复。
  第九十条 部省间、省与通汇局之间稽核报送的国际汇兑凭证、报表,发现有不符或问题时,就立即填发差错通知单发有关局。属于通知更正或今后注意的寄发1份,需要答复的寄发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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