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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试行)

  1.将退汇申请书顺序编号,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根据汇票号码、收款人姓名、地址、收汇日期及收汇国名查阅进口汇票登记簿,查明相关汇票有无进口、已否兑付、改汇或退汇。
  2.如查明汇款已经兑付,应根据兑讫取款通知在退汇申请书上批明兑付情况;已改汇的应在申请书上批明改汇情况;已退汇的应在申请书上批明退汇原因及日期,处理完毕后将申请书寄退省中心,并在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结案。
  3.如汇款尚未兑付,应取出相关待兑汇票,加盖“退汇”戳记,连同退汇申请书一并寄退省中心。
  4.退汇时应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销号并批明退汇日期,在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结果。
  第六十七条 部中心收到通汇国寄来的退汇清单,应逐一与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进行核对,无误后,由会计根据国际邮政汇票清单(MP2)及退汇清单与通汇国进行帐务结算。
  第六十八条 对无法兑付的汇票,(收款人拒收、无法查明收款人的所在地、地址欠详、逾期未领及其它原因无法兑付的)应及时处理。
  一、通汇局应在汇票上别一批明原因的退汇批条,然后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销号,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备查。填写国际汇兑封发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汇票退省中心。清单上要注明无法兑付的原因。
  二、省中心对无法兑付的汇票登记后,参照通汇局的处理手续,将汇票退部中心。
  三、部中心处理无法兑付的汇票时应及时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填写国际邮政汇票更正申请书(MP14)一式两份,1份附汇票退发汇国,1份同汇票复印件一并留存,待发汇国答复后再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对无着汇票的处理
  对退回的国际汇票,如无法退还汇款人或汇款人接到取款通知后经过催领逾期仍不来领取的,自补填取款通知之日起算,已满三个月的按无着汇票处理。
  一、通汇局应根据汇票节目编造无法退还国际汇款清单(国汇业031)一式两份,注明汇票详细内容及无法退还汇款人的原因,一份连同相关汇票寄送省中心稽核,一份留存。
  二、省中心稽核对无着汇票进行登记。并统一保管,年末进行核算,满3年的上缴国库。如遇有追回汇款时,应根据所提供汇票的内容,核实后,方可退还汇款。

第三节 展期签证的处理

  第七十条 展期签证应在双边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遇收款人申请展期签证时应做如下处理:
  一、通汇局应先查阅进口汇票登记簿,查看相关汇票是否兑付,是否逾期退汇,若逾期汇票省中心稽核尚未寄退部中心或部中心也未寄退收汇国时,可由收款人填写国际汇兑事项申请书申请展期签证,并同时交付展期签证费以邮票贴在申请书指定部位,用日戳盖销。汇检员将申请事项详细记录在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后,将申请书寄省中心。若逾期汇票已寄退收汇国,应将展期签证申请书发往相关通汇国处理。
  二、省中心接到展期签证申请书后,取出相关汇票登记后将申请书同逾期汇票寄部中心处理。
  三、部中心收到申请书和逾期汇票,应填写“汇票更正申请书”(MP14)一式2份,并在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上登记后,1份申请书及逾期汇票一并寄发汇国,1份同逾期汇票复印件一并存查。待发汇国邮政同意展期后,再按进口汇票处理,兑付给收款人。
  四、发汇国在原国际汇票上加盖展期签证戳记并注明签发日期,从此给予汇票一个新的有效兑付期限,此期限与同日开发的汇票相同。
  第七十一条 遇发汇国申请展期签证,由部中心进行登记后,并在汇票上加盖展期签证戳记,随申请书一并寄退发汇国。

第四节 国际汇款的改汇

  第七十二条 汇款人交汇汇款后,因获悉收款人地址变更或发觉汇款单上收款人姓名、地址有误,可根据双边协定规定申请更改收款人姓名、地址,但不得改汇到第三国家。汇款人申请改汇时应在申请书上填明需要改汇的详细名址。
  第七十三条 出口国际汇款改汇的手续
  一、通汇局受理出口汇款改汇的手续
  通汇局受理汇款人改汇申请时,应按规定收取改汇费,相关汇款收据背面批明“改汇”字样,其余处理手续参照查询汇款的办理,办妥后交汇检员处理。汇检员收到申请书后,在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明改汇详细名址,并在相关收据存根上批明“改汇”字样,其余参照查询汇款手续办理。
  二、省中心处理出口汇款改汇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其余参照汇款退汇手续办理:
  1.如汇票尚未发出,应取出相关汇票及汇款单,汇票按作废处理,并根据改汇的名址重新填一汇票,在原汇款单上粘贴退汇/改汇批条,批明改汇的名址,改汇原因及新汇票的号码,处理完毕后将汇票和汇款单发出。申请书批注后退通汇局。
  2.如汇票已经发出,应将申请书发往部中心处理。
  三、部中心处理出口汇款改汇的手续:
  1.取出相关汇票及汇款单,分别加差“改汇”戳记,随申请书退省中心,由省中心按第二款第1项示手续处理。
  2.如相关国际汇票已封发出口,应根据双边协定办理。填写修改、更正申请书(MP4)一式2份,1份发往兑付国邮政,1份同申请书一并存留,待兑付国答复后,将申请书退省中心。
  第七十四条 通汇局收到寄退的改汇申请书,若申请书批明汇款已兑付或通汇,应及时通知汇款人。
  第七十五条 进口国际汇款改汇的手续
  一、部中心统一接收进口国际汇款改汇,在处理时应根据双边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可参照进口国际汇款退汇手续办理。
  二、省中心处理进口汇款改汇的手续,除以下各点外,其余的可参照进口汇款的退汇手续办理:
  若汇票尚未封发出口,应取出相关汇票,在其上粘贴退汇/改汇批条,批明改汇地址及改汇原因。本省范围内改汇的,按改汇新址补开取款通知后发往通汇局;非本省范围内改汇的,应将汇票随改汇申请书退部中心,由部中心按改汇的地址重新封发。
  三、通汇局处理进口汇款改汇的手续:
  1.通汇局收到改汇申请后,应顺序编号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查明相关汇票有无进口,已否兑付或退汇。如汇票已经兑付或退汇,应将兑付或退汇情况批注在改汇申请书上,处理完毕后将申请书寄退省中心。
  2.如汇票尚未兑付,应将待兑汇票取出,随改汇申请书退省中心。
  3.通汇局应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改汇新址及日期并在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上销号结案。

第五节 补发付款凭单(副汇票)

  第七十六条 国际汇票在兑付前遇有散失、遗失或毁损等情形时,兑付邮政可向发汇邮政申请补发付款凭单(国汇业032)(MP13),以代替原汇票。发汇邮政补发付款凭单必须先查明相关汇票确未兑付、退汇、改汇时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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