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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试行)

  5.查询结果系邮电部门责任,应填具退还/补收邮费收据,将所收查询费退还汇款人。系上述第3项情况,汇款人要求退还汇款时,除如数退还汇款外,还应将原收汇费、钞买汇卖差价等一并退还汇款人。
  第五十九条 处理收款人申请查询汇款的手续
  通汇局遇收款人提供有关汇款情节,要求查询汇款时,应先查看收款人证件,然后根据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试查,收款人不必填写申请书,如查出相关汇款的,可将情况告知,如查无相关汇款的,应请收款人通知汇款人向交汇汇款的邮局申请查询。
  第六十条 进口汇款查询的手续
  进口汇款的查询由部中心统一接收,具体处理手续如下:
  一、部中心处理进口汇款查询的手续
  部中心收到发汇国的查单或查询电传,按顺序编接收号码,然后根据所提供的汇票节目登记进口国际汇款查询登记簿(国汇业029),并查阅相关进口清单及兑票(兑讫后上报的汇票),确有进口并已兑付或退汇应在查单上注明情况,加盖日戳及经办人名章立即退回发汇国。若汇款未兑付的再填发副份的进口查单转发相关省中心查询。电传查询的应立即以电话或电传向相关省进行查询。
  二、省中心处理进口汇款查询的手续
  省中心收到部中心发来的进口汇款查单或电传,应按顺序编号登记进口国际汇款查询登记簿,根据查单上所列的汇票号码,收款人姓名、收汇日期及收汇国家,查阅兑讫汇票。如已兑付或退汇,将结果批注在查单上,在查单上加盖经办人名章及日戳退部中心。如查无结果的,应提供国内顺序号并将查单发往通汇局查询。电传查询应用电话直接与通汇局联系查询,查询结果速通知部中心。
  三、通汇局处理进口汇款查询的手续
  1.将查单顺序编号,登记进口国际汇款查询登记簿,根据国内顺序号、汇票号码、收款人姓名、地址及收汇日期,查阅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
  2.如查明汇款已经兑付,应根据兑讫汇票及取款通知上的兑付节目答复。
  3.如取款通知已发出,汇款尚未兑付,应立即通知收款人速来取款,收款人取款后将兑付情况答复。
  4.如所查汇款通汇局并无进口,应说明情况,请省中心进行递查。
  5.如汇款已退汇,应批明退汇原因及退汇日期。
  6.答复查单时,应批明查询结果,加盖日戳,并在进口国际汇款查询登记簿内批明答复情况及日期,然后将查单寄省中心。电传查询的,通汇局应立即查明情况,并以电话答复省中心。
  7.通汇局自收到进口查询之日起,应在3日内将查得结果答复省中心。确属一时不能查明结果的,应将所查情况先备函答复,以便省中心及时掌握情况。绝对禁止久查不复。

第二节 国际汇款的退汇

  第六十一条 汇款人自交汇汇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汇款。退回的汇款逾期未领的应作为无着汇款上缴国库,但如有查询在案的,可不受此限制。遇有特殊原因,超过此期限要求退还汇款的,应先报省中心批准。
  第六十二条 出口国际汇款退汇的手续
  一、通汇局受理出口汇款退汇的手续
  通汇局受理汇款人申请退还汇款的手续,除收取退汇资费,并在原汇款收据背面批明“退汇”字样外,其余手续均与受理出口汇款查询的相同。
  汇检员根据申请书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在相关收据存根上批明“退汇”字样,其余手续参照受理出口汇款查询的办理。
  二、省中心处理出口汇款退汇的手续
  1.收到通汇局发来的申请书,应顺序编号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根据申请书所列的汇款收据号码,收款人姓名、收汇日期查阅相关汇票已否封发出口。
  2.如汇票已开发尚未封发出口,应撤出汇票及汇款单,填一份取款通知并在其上粘贴退汇/改汇批条(国汇业030),注明退汇原因,并在相关汇票、汇款单、取款通知上加盖“退汇”戳记,将汇票、取款通知及申请书一并寄退通汇局,汇款单交省中心稽核。
  3.如汇票已封发出口,应将申请书以最快邮路发往部中心处理。
  三、部中心处理出口汇款退汇的手续
  部中心处理出口汇款退汇的手续,除以下几点外其余的均与省中心的处理手续相同:
  1.如汇票尚未封发出口,应取出相关汇票及汇款单加盖“退汇”戳记,在封发清单上注明“退汇”字样,连同申请书一并寄退省中心。
  2.如汇票已封发出口,应根据申请书填写退汇申请书(MP4),随一份相关汇票的出口清单,发往兑付国邮政。
  第六十三条 通汇局遇汇款单尚未封发离局,汇款人申请撤汇的,经核验原汇款收据及汇款人身份证件无误的,由汇款人填写撤汇申请书,并按规定收取撤回汇款手续费,用邮票贴在申请书上以日戳盖销,然后将汇款、汇费、钞买汇卖差价等一并退还汇款人。退还时由汇款人在申请书上批明证件节目并签章。汇款收据应收回与原报帐单、收据存根一并加盖“撤汇”戳记。将原汇款单与报帐单随日报单上缴,撤汇申请书、汇款收据与收据存根一并存档。
  若汇款已封发出口,汇款人只能申请退汇。
  第六十四条 通汇局收到寄退的退汇申请书及相关汇票、写款通知后应按进口汇票处理手续办理。申请书在处理结果栏批明情况后存挡,并在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结案日期。
  如退回的申请书批明汇款已经兑付,应立即将兑付情况通知汇款人。
  第六十五条 通汇局收到因收款人拒收、无法投递以及收款人逾期未领等原因退回的汇款时,核对汇票和取款通知上的汇款人地址、姓名是否正确,检查完毕后按进口汇票处理手续处理,进口汇票登记簿上应批注“退汇”字样。
  第六十六条 进口国际汇款退汇的手续
  进口国际汇款退汇由部中心统一接收,处理程序与进口查询相同,接收退汇均应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处理完毕后在登记簿上批明结果及日期。
  一、部中心收到通汇国发来的退汇申请或电传应根据申请书上所提供的相关节目查看相关汇票有无进口、已否转发。若尚未转发的应抽出相关汇票并加盖“退汇”戳记,随批注后的退汇申请书一并退回通汇国。若相关汇票已转发,应提供转发汇票的详细节目,将申请书转发相关省中心。
  二、省中心收到部中心转来的退汇申请书或电传,应根据申请书或电传所提供的相关节目查看汇票有无进口,已否转发,尚未转发的应抽出相关汇票加盖“退汇”戳记,将汇票同退汇申请书一并寄退部中心。若相关汇票已经转发应将转发的汇款节目批注在退汇申请书上继续发往通汇局处理同时可先电话通知止兑。
  三、通汇局处理进口汇款退汇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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