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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试行)

  七、不合格的进口国际汇票处理
  1.遇有下列不合格的进口国际汇票不能发省中心,应填写国际邮政汇票更正申请书(MP14)(国汇业018)一式两份,1份附相关汇票,以最快的邮路退回发汇国邮政更正,1份留存。
  (1)汇款金额大小写不符或金额数字有遗漏;
  (2)汇款金额超过最高限额或漏填注货币符号;
  (3)汇票填写有涂改或添加;
  (4)漏盖收汇日戳或应加盖的业务标志;
  (5)未使用规定的国际汇票。
  2.对错发的汇票应在原清单上更正总张数、款额,并发函连同汇票一并退发汇国邮政。

第三节 国际汇兑凭证的审核与结算

  第五十一条 部中心收到省中心稽核寄送的兑讫汇票应做如下处理:
  一、审核员登记国际兑讫汇票接收簿(国汇业019),根据兑讫汇票寄送单加算兑讫汇票的张数、款额,无误后再逐张验看兑讫汇票的收款人签章有无遗漏,兑讫日戳是否加盖齐全;登记“出口国际兑讫汇票登记表”(国汇业020)一式两份,1份交会计员,1份留存;依据兑讫汇票填写兑讫汇票和付款凭单明细清单(MP6)(国汇业021)一式3份,两份交会计,1价留存。
  二、会计员对相关的登记表及清单进行审核,无误后加盖名章;填写国际邮政汇票月帐单(MP7)(国汇业022)或国际邮政汇票总帐单(MP8)(国汇业023)一式4份,业会核对相符后,2份月帐或总帐随总讫汇票及明细清单(1份)寄发汇国邮政,另2份留存。按汇票结算的国家不再寄兑票。
  第五十二条 部中心收到兑付国邮政寄退的兑讫汇票,应做如下处理:
  一、分国家登记国际兑讫汇票接收簿,按清单勾核兑票,加算总金额无误后登记“进口国际兑讫汇票登记表”(国汇业024)一式2份,1份交会计,1份留存。
  二、根据兑讫汇票分省填写“国际兑讫汇票退票清单”(国汇业025)一式3份,1份随兑讫汇票寄退省中心稽核,1份交会计,1份留存。
  第五十三条 按期对进、出口国际汇票核销进行清理,逾期汇票应及时处理,并通知会计进行结算。

第七章 国际邮政汇兑特殊业务处理



  国际汇兑业务的查询、退汇、改汇、补副、展期签证及收还补兑等的处理统称特殊业务处理。汇款的查询、退汇、改汇、展期签证分为三级处理,即部中心、省中心及通汇局。补付由部中心及省中心办理。特殊业务处理需与通汇国邮政协作时,由部中心统一办理。

第一节 国际汇软的查询

  第五十四条 汇款人自交汇汇款之日起,1年内可向交汇的通汇局申请查询汇款的兑付情况,办理查询时应考虑到汇票的邮程时间。
  第五十五条 自受理查询之日起至迟须在下列期限内将查询的结果答复汇款人:
  一、在国内可以查明结果的为1个月。
  二、需向国外邮政查询的为6个月(含国内查询的时间),期满不复的,待兑付国邮政答复查询结果后再予处理。
  第五十六条 通汇局受理出口汇款查询,至迟应在次日将查询申请书发往省中心,省中心也应在次日将查询申请书发往部中心。省中心、部中心应在接到查单后的3日内将查询结果答复通汇局,查无结果时将查询申请书继续发往相关通汇国。
  第五十七条 出口汇款查询的手续
  一、通汇局受理出口汇款查询的手续:
  1.营业员验看原汇款收据,确系本局收汇且未超过规定查询期限的,由申请人填写“国际汇兑事项申请书”(国汇业026)(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在指定部位签章。
  2.验看申请书所填汇款节目是否正确、齐全,经与申请人核实原汇款的收款人姓名、地址无误后,在原汇款收据背面批注“查询”字样,加盖日戳后退申请人。
  3.查询费以邮票贴在申请书规定的部位用日戳盖销,已申请兑款回帖的不再收取查询费,需在申请书上注明“回帖”字样。如汇款人要求加急查询,应加收加急查询费,如系同一汇款人向同一收款人收据号码连续的多笔汇款进行查询,只须填写一张申请书。
  4.申请书登交接簿交汇检员处理。
  5.汇检员在申请书上顺序编号并登记出口国际汇款查询登记簿(国汇业027),申请书所填汇款节目与相关汇款收据存根核对后在收据存根上批明“查询”字样,并在申请书上批明汇款发出的节目,以最快邮路挂号发往省中心。
  6.通汇局发出查询后,应注意是否及时收到省中心答复。在答复期内,未答复的可照原申请书所填节目再发批明“催查”字样的申请书,并将原申请书发出日期注明,催查仍无答复的再发催查函或公电请其主管领导转催。
  二、省中心处理出口汇款查询的手续
  1.收到通汇局发来的申请书应顺序编号并登记出口国际汇款查询登记簿,根据申请书所列汇款收据号码,收款人姓名、收汇日期及寄达国家查阅相关的汇款单,并将汇票号码、开票日期批注在申请书上。
  2.经查阅核销的兑讫汇票(国外兑付退回的汇票)或核销清单,所查汇款确已兑付,应在申请书结果栏批明兑付情况,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及日戳,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查询结果答复通汇局。出口国际汇兑查询登记簿上也同时批明答复情况及回复日期。
  3.省中心查无结果时,应提供相关汇款发出的节目,将申请书以最快的邮路挂号发往部中心查询。
  三、部中心处理出口汇款查询的手续:
  部中心收到省中心发来的申请书后,其处理手续除以下几点外均与省中心处理出口汇款查询的相同。
  1.根据申请书提供的汇款节目确认有无出口后,填写“国际汇兑查询申请书”(国汇业028)(MP4)(以下简称查单)一式两份,1份随汇票发出节自详情单以最快邮路发兑付国邮政进行查询,1份同申请书合并存档,待答复后将申请书退省中心。
  2.要求加急查询的在查单上批明“加急”字样并用传真发兑付国。
  第五十八条 收到出口汇款查询结果的处理手续
  一、部中心、省中心收到查询结果后,将查询结果登记在出口国际汇款查询簿上并将查单按规定时限退通汇局。
  二、通汇局收到答复的出口汇款查询结果后应按下列手续处理:
  1.汇款已经兑付或尚未兑付的,应立即将查询结果通知汇款人。
  2.如相关汇款已经退汇的,可将退汇情况通知汇款人。
  3.省中心或部中心答复所查汇款无进口的,应填发国内邮件查单进行递查,如经递查确无下落的,应即告知汇款人按汇款人意见处理。
  4.将查询结果及处理情况登记在出口国际汇款查询簿上,以此证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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