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汇票与取款通知相符而与清单不符,以及其它不影响汇票兑付和结算的一般性差错,作相应的批注后照常处理,并以验单通知省中心。
第三十三条 通汇局发出差错通知单应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作为备查,省中心收到差错通知单也应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并在当日内查明原因答复通汇局,登记簿应及时记录处理结果。
第三节 国际汇兑凭证的审核与上报
第三十四条 汇检员收到营业员、复核员交来的日报单和汇兑凭证,应作如下审核:
一、核对加算、收汇、兑付凭证的张数、款额、应收汇费、钞买汇卖差价及调节单上的外币零星金额折算等与日报单是否相符。如发现不符或书写不清应查证后批注清楚。
二、检查收汇凭证
1.检查报帐单号码是否连续,本次首号与上次尾号是否衔接,发现缺号、跳号的要及时追查原因。注意收汇日戳有无迟报帐情况。作废的收据联单(三联)是否齐全,不全的要查明补缴。
2.检查营业员、复核员名章及收汇日戳、相关业务戳记是否加盖齐全。
三、检查兑讫凭证
1.核对每张兑讫汇票是否均附有相关的取款通知,两者的号码、金额、币种、收款人姓名地址、接收专号是否相符;汇票及取款通知有无涂改;
2.汇票及取款通知上的兑付日戳和营业员、复核员名章是否加盖齐全清晰,有无提前报帐情况;
3.汇票及取款通知背面的兑付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证件批注是否齐全;
4.转汇人民币的手续是否正确,是否有转汇汇款收据及银行外币调剂收据;
5.检查无误后在取款通知上逐张加盖汇检员名章。
上述各项审核完毕后,在日报单上加盖汇检员名章。收据存根、兑讫的取款通知按日整理,按月存档。
第三十五条 汇检员按日与会计员对帐,发现差错应及时通知相关的营业员、复核员更正,涉及营业日报单调帐的,经与主管人员查证后及时调帐。发现提前报帐或迟报帐的应立即追查原因,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十六条 汇检员应定期检查待兑国际汇票结存是否正确,有无错、漏销号。发现不符应根据待兑汇票结存记录查明原因。对较长时间未领的待兑汇票是否催领,逾期汇票是否及时退汇。
第三十七条 通汇局向省中心稽核部门报送国际汇兑凭证应每日寄送一次,边远的通汇局可每旬寄送一次。
第三十八条 通汇局汇检员应按规定的时限将收汇和兑付的凭证汇总寄送省中心稽核。寄送凭证的处理手续如下:
一、分国家分别加总应上报的收汇、兑付凭证的张数、金额,与营业日报单上所列的收汇、兑付的合计张数、金额核对相符后,分别填写国际邮政汇兑收汇寄送单(国汇业012)和国际邮政汇兑兑讫汇票寄送单(国汇业013,一式两份,由会计员核对盖章后1份随相关凭证寄省中心稽核,另1份留存。
二、寄送的凭证应按相关寄送单登列的顺序捆扎牢固,报帐单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理齐上报。
三、凭证上报后如发现填报的张数、金额有误,可通知省中心稽核代为更正相关寄送单的数字。如涉及调帐的,应由会计员向省中心稽核调帐,不得在通汇局会计帐上调整原列收汇或兑讫的数字。
第五章 省中心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检查与处理
第一节 出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出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一、收到通汇局寄来的汇款单应认真进行审核把关,无误后分国家开发国际汇票。不合规定的汇款单应先通知通汇局并立即将汇款单退通汇局处理。
二、国际汇票开发
1.按国家顺汇票号码依次开发国际普通汇票(MPI)(国汇业014);
2.汇票号码逐一填写在相关的汇款单上;
3.汇票款额应用大小写表示。小写:货币符号采用国际标准化缩写,如美元为“USD”,金额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其后加注“*”标记表示结束。大写:货币符号和金额均用拉丁字母(英文字母)表示,元以下畸零数用百分数表示。
汇票的其它项目按通汇国双边协定规定的文字书写,汇票的各栏应与汇款单上的内容一致,不得涂改、添加、删减。
4.汇票上的附言不译文,按汇款人书写的内容照抄在通信文栏上。不得超过10个字。
5.国际汇票应顺号使用,不得跳号、漏号、错号,作废的汇票应加盖“作废”截记,记录后存档。
6.汇票开发完毕后,加盖开票日戳、收汇局邮编及相关业务戳记和经办人员名章。经自查无误后随汇款单一并交检查人员复核。
三、检查员应对汇票及汇款单做如下检查与处理:
1.验看国际汇票的本次首号与上次尾号是否衔接,是否按国家顺号使用,有无跳号、漏号、错号。汇款单上所填写的汇票号码是否正确;
2.汇票是否按通汇国规定的文字书写,汇票上书写的金额(大、小写)、币种、收款人名址、汇款人名址、附言等节目是否正确;
3.验看开票日戳、收汇局邮编及经办员名章是否加盖齐全、清晰,“邮政公事”、“存局候领”、“兑款回帖”等应加盖的业务戳记是否加盖齐全,如有漏盖的应予补盖。
4.复核无误后,检查人员在国际汇票上逐张加盖名章。
四、登单封发
1.将开发的国际汇票顺号登记国际邮政汇兑封发清单一式3份,一份留底,两份随国际汇票、汇款单一并用国际汇兑专套挂号发往部中心;
2.作废的汇票及申请退汇的汇票,其号码也应顺序登入清单内并在清单备注栏注明“作废”或“退汇”。
五、日终将收到的汇款单的总张数、款额与封发出口的国际汇票的总张数、款额进行平衡合拢。
第四十条 不合格的出口国际汇票的处理
凡有下列不合规定的汇票均不得发往通汇国:
一、汇票与汇款单金额不符或金额有涂改、漏写、错写、添加、大小写不符的;
二、汇款金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或书写不符合规定;
三、收款人姓名、地址书写错误;
四、汇票节目有涂改或添加;
五、漏盖开票日戳,收汇局各戳记或经办人员名章;
六、使用不合规定的国际汇票;
七、开票日期与加盖的开票日戳不符的。
第二节 进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进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收到部中心发来的进口国际汇票,应逐张与进口清单勾核(发现不符或短少应立即电告部中心),加总张数、款额无误后,登记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并作如下处理:
一、批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