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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试行)

  一、个人汇款
  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一切个人汇款。主要包括:境内居民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所需的旅杂费;出境定居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抚恤金及交学费、报名费、境外购物等其他所需的用汇。
  二、邮政公事汇款
  邮政公事汇款只限于我国邮政主管部门与国际邮政组织或外国邮政主管部门之间因业务联系需要汇寄的各类款项。
  第二十二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资费由邮电部制定并发布实施。具体资费标准见国际邮政汇兑资费表(附录一)。邮政公事汇款免收汇费,钞买汇卖差价照常收取。

第三章 国际邮政汇兑营业

第一节 国际普通汇款的收汇

  第二十三条 国际普通汇款的收汇
  一、营业员:
  1.接收汇款人填写的国际邮政普通汇款单(国汇业001,以下简称汇款单)、汇款、汇费及钞买汇卖差价。
  2.验视汇款单:
  (1)汇款单应按规定的文字填写,应填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
  (2)汇款金额应顶格书写,数字间不留空隙;
  (3)汇往国家(地区)应是与我国通汇的国家(地区)、所汇币种应是双边协议规定的币种;
  (4)每笔汇款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5)附言不得超过10个字。
  3.清点汇款、计收汇费、钞买汇卖差价:
  (1)验视汇款单上填写的汇款金额,清点外币现钞,正确计收汇费、钞买汇卖差价;
  (2)识别外币的真伪。
  4.填写国际邮政普通汇款收据联单(国汇业002,以下简称收据联单):
  (1)收据联单应顺号使用,不得跳号、缺号;
  (2)收据联单应一次复写,汇款金额要顶格书写,数字之间不留空隙,字迹要端正、清楚;
  (3)将收据号码填写在相应的汇款单上,并在汇款单上加盖“收汇局名”戳记;
  (4)收据联单不得涂改,填写错误需作废时,应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填写新的收据联单,作废的收据联单在日终结帐时一并上缴。
  5.在汇款单及收据联单上分别加盖营业员名章后,连同外币现钞交复核员。
  6.遇收汇汇款(汇款、汇费、钞买汇卖差价)有畸零数时,填写外币零星金额调节单(国汇业003,简称调节单)一式3份,加盖名章后交复核员。
  二、复核员:
  复核汇款单和收据联单上的各项内容是否一致,检查汇费、钞买汇卖差价是否正确计收,核点外币现钞,检查应加盖的章戳是否加盖清楚,调节单填写是否正确,复核无误后,在汇款单、收据联单及调节单上加盖复核员名章、收汇日戳;然后将报帐单、汇款单及两联调节单留下,汇款收据、收据存根及一联调节单退营业员。
  三、营业员:
  接复核员退回的汇款收据、.收据存根及调节单,验看是否加盖收汇日戳,名章。汇款收据、调节单交汇款人,收据存根留存,日终结帐后交国际汇兑检查员(以下简称汇检员)。
  四、复核员:
  在规定的封发时间前,将汇款单及报帐单登国际汇兑交接簿(国汇业004,以下简称交接簿),注明起讫号码、件数、款额交汇检员签收处理。
  五、邮政公事、兑款回帖、存局候领汇款:
  1.邮政公事汇款应查看汇款单上是否盖有交汇单位公章,交汇单位是否符合公事汇款的收汇范围,附言栏有否注明汇款用途。在汇款单和收据联单各联空白处加盖“邮政公事”戳记,并在汇费栏批注“免”字,钞买汇卖差价仍按标准收取。
  2.兑款回帖汇款
  (1)汇款人在汇款单上注明办理兑款回帖,应填写国际兑款回帖卡一份(C5)(邮2101);
  (2)兑款回帖费以邮票贴在汇款单正面指定部位并用日戳盖销。汇款单、收据联单各联上分别加盖“兑款回帖”戳记;
  (3)收汇局在兑款回帖上填写有关项目,兑款回帖卡随相关汇款单一并封发出口。
  3.存局候领汇款由汇款人在汇款单上注明办理存局候领。在汇款单和收据联单各联上分别加盖“存局候领”戳记。存局候领费由兑付局收取。

第二节 国际普通汇款的兑付

  第二十四条 接收待兑国际汇票
  营业员收到待兑的国际汇票,应根据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国汇业005)上的接收专号核对张数,检查有无接收日戳,无误后签收。国际汇票按接收专号顺序存放并妥善保管。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按日期顺序存放。
  第二十五条 兑付国际汇款应凭有效证件,既要保证汇款的正确兑付,又要便于事后追查。具体规定如下:
  一、汇给个人的汇款
  1.收款人本人取款的,由收款人在国际邮政汇款取款通知(国汇业006,以下简称取款通知)背面签章并凭收款人的有效证件(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2.16周岁以下公民的学生证;3.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文职干部、军队离退休于部分别以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或军队离退休干部证证明身份;4.居民身份证丢失,正待补领的公民以及16周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的居民,应以临时身份证证明身份。)兑付。如批译的收款人姓名与证件不吻合,除按规定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外,还应由收款人工作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公函证明。
  2.委托他人代领汇款的应凭收款人及代领人的有效证件由代领人签章兑付。
  3.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应凭回乡证或护照兑取汇款。
  二、汇给单位的汇款
  取款时应在取款通知背面加盖公章并凭取款人的有效证件签章兑付。
  三、有效证件的规定
  证件上应具有持证人姓名、照片、证件号码、发证单位、有效期限及发行单位钢印等项内容,且发证单位对待证人有组织管理关系。户口簿的地址、姓名要与取款通知上的地址、姓名一致。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收发章和业务章不能作为收款人身份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国际汇款的兑付
  一、营业员:
  1.接收取款通知、证件,验视取款通知是否属本局兑付。
  2.核对取款证件:
  (1)取款人在取款通知规定部位填写证件的内容并签章;
  (2)验视取款证件是否符合规定。
  3.单票核对:
  根据取款通知上的接收专号抽出相关待兑国际汇票,核对汇票号码、金额、收款人名址。如汇票上有附言,应将附言撕下交取款人。
  4.兑付金额有畸零数时,填写一式3份调节单。
  5.取款通知、国际汇票、调节单上分别加盖营业员名章后连同取款证件一并交复核员。
  6.存局候领汇款应收取存局候领费,用邮票贴在相关的取款通知上,用日戳盖销。
  7.兑款回帖汇款由收款人在回帖指定部位上签章,然后由营业员加盖名章、日戳,随国际邮件航空寄退发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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