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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原则同意联通公司在成都等五城市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批复

邮电部关于原则同意联通公司在成都等
 五城市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批复
 (1996年12月13日)


  根据你公司关于在成都等6城市组建GSM数字移动通信网,经营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申请,经我部对申请材料及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在四川省的成都市,山东省的济南市、淄博市、潍坊市,辽宁省的大连市设立GSM移动交换局(MSC),组建GSM数字移动通信网,经营数字移动通信业务。希你公司与相关省邮电管理局相互配合,按照我部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网间互通中继方式和接口局(GW)交换设备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上述城市移动交换局(MSC)的移动电话业务服务范围应与所在地的公用电话网固定本地网服务范围相一致,所建的移动交换局(MSC)容量要与上述城市公用通信主网的实际中继能力相适应,并要确保数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服务质量。
  二、你公司和电信总局互连互通领导小组应加强对相关省和城市GSM互连互通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技术规范》的规定及我部有关要求搞好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的互连互通。
  三、有关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互连互通中的具体事宜,你公司可与电信总局及相关邮电通信部门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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