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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原则同意联通公司在重庆市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批复

邮电部关于原则同意联通公司
 在重庆市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批复
 (1996年1月2日 邮电部)


  根据你公司要求在重庆市组建GSM数字移动通信网,经营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申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在四川省重庆市设立GSM移动交换局(MSC),组建GSM数字移动通信网,经营数字移动通信业务。希你公司与四川省邮电管理局相互配合,严格按我部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网间互通中继方式和接口局(GW)交换设备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所建的移动交换局(MSC)容量要与重庆市公用通信主网的实际中继能力相适应,以确保移动通信网的通信服务质量。你公司原制定的组网方案中,凡与《技术规范》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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