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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95)

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995年12月11日 邮电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在邮电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了系统统筹,并已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几年来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本办法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树立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邮电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根据邮电企业全程全网统一管理的特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要贯彻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国邮电企业实行统一的制度,执行本办法的统一规定和标准,各邮电企业分级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保险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是全部邮电国有企业。其他邮电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保险范围内的长期职工。

第三章 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按国家规定渠道计缴。
  第七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缴存标准,按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以参加工作的自然年历计算)分为八个档次。各档次的缴存标准分别为:

    工作年限   缴存标准:每月(每年)
    5年及以下  5元(60元)
    6—10年  10元(120元)
   11—15年  15元(180元)
   16—20年  20元(240元)
   21—25年  25元(300元)
   26—30年  30元(360元)
   31—35年  35元(420元)
   36年及以上  40元(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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