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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八条 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预报后,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抗震救灾组织必须按应急预案落实组织、人员、物资、保卫等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向邮电部汇报。
  第九条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为保证受灾地区的对外联络,电路调度的职责分工如下:
  省(区、市)际间的电路调度,由部电信总局统一安排调配;
  省(区、市)内及地(市)间的电路调度,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电信主管部门负责调配;
  地(市)管辖的本地网范围内的电路调度,由地(市)邮电局电信部门负责调配。
  第十条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为保证受灾地区邮路畅通、安全和及时疏通邮件,邮路调整的职责分工如下:
  省(区、市)际间的邮路调整,由部邮政总局统一安排;
  省(区、市)内的邮路调整,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邮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地(市)邮路的调整,由当地邮电局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为保证受灾地区的对外通信联络,邮电部门有权调用非邮电部门的专用网电路。
  第十二条 为确保抗震救灾通信需要,灾情发生在公用通信覆盖不到或通信能力不足时,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可启动所辖应急通信车队;满足不了需要,应报部请求支援,由部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受灾局必须首先组织局内人员抢通本局对外联络电路及局内相应的通信设备,同时派专人抢修党、政机关和抗震等重要部门的通信。
  受灾局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统一安排部署。
  第十四条 各级邮电部门对地震等专用通信设施,平时发生障碍必须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应的原始记录;对相关部门委办的防灾、减灾专用通信工程,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各级邮电部门对所辖的通信设备,应加强日常维修工作;对局(所)房屋的抗震能力应定期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要求的,特别是通信机房应尽早进行抗震加固;对机房内安装的通信设备的抗震加固措施,是否符合抗震标准应进行普查,对有疑问的应及时请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后按其要求进行抗震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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