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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审计工作的规定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该机构级别相同的处级、科级、股级审计员。
  第六条 对邮电审计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和聘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邮电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邮电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邮电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局长、院长、厂长、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邮电部门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及其经济效益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审计业务上,受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并按要求报告工作。
  第九条 邮电审计机构的职责
  (一)审计署驻邮电部审计局按照审计署和邮电部的要求,起草全国邮电审计法规、规章和制度;各级审计机构可根据本地情况,起草所辖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和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所辖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三)指导和监督所辖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四)组织审计理论研究,开展业务经验交流,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总结、交流、宣传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审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第十条 邮电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资产、负债、损益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内部控制制度;
  (六)资产、资金管理;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的执行;
  (八)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邮电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以及对本单位附属企业、经办企业,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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