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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邮电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1995年8月28日 邮电部)


  随着通信事业的迅速发展,邮电职工培训工作越来越重要,为了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为邮电通信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宗旨
  全面提高邮电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邮电通信发展和通信现代化的需要。
  二、培训分工
  邮电职工培训实行统筹规划,分工负责。
  1.部级培训基地(各部直属高等院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电管理局、部总公司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正副局级领导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省局主要处室处级干部、地市邮电局正局长的培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综合性、复合人才的培训,职工教育管理干部和省级培训基地师资的培训,以及具有方向性、全局性的高新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有计划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2.省级培训基地负责所辖单位副处级、科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本省各培训基地和部分县(市)邮电局师资的培训,以及通信高新技术和通信新业务的培训。
  3.地(市)级培训基地负责一般管理人员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班组长、支局长的岗位培训,生产人员岗位培训、转岗培训,通信新业务、新技术的普及培训。
  部内各司局主办的培训班应安排在部级培训基地举办。
  三、培训的组织管理
  1.要加强对各级培训基地的管理,建立培训班的申报审批和汇报制度。
  部级培训基地和部内各司局要在当年12月20日之前将下年度举办培训班的计划报部教育司,审批下达后方可执行。各培训班举办单位要在开班一个月前印发办班通知,详列办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教学计划等,发至各管理局教育主管部门,属于部补贴经费的培训班应同时抄送部教育司。各管理局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积极地、及时地组织选送职工参加培训。
  各邮电高等院校的培训工作要理顺内部关系,明确职责,归口管理。
  各级培训基地要在年底将当年举办培训班的基本情况,包括办班类型、班次、培训人数、层次结构等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2.要加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职工培训的管理,建立职工培训的申报、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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