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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印发<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

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1995年8月25日 邮部[1995]610号)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邮电通信行业劳动者的素质,根据《劳动法》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以及技师(业务师)、高级技师(业务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邮电部劳动工资司进行综合管理,并负责组建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
  第四条 邮电部劳动工资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
  (二)拟定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三)对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组建和管理部鉴定中心;
  (五)负责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各总公司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六)负责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审核和认定,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七)审批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和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业务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业务师)合格证书》;
  (八)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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