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邀请外国政府邮电主管部门副部级、万国邮联国际局正、副总局长、电联正、副秘书长、卫星组织总干事来华,由外事司拟文报部审批并应书面征得外交部同意。
第十二条 国(境)外现职正、副省部级人员不以公职身份来华、不从事公务活动的,由外事司拟文报部审批。
第十三条 部机关各司局邀请国(境)外人员来华,凡属履行政府职能并使用行政外事费的,由外事司审批。
第十四条 邮电企事业局级单位由于业务需要,可有针对性地邀请国(境)外相应级别的人员来华,并在发出邀请之前,对来华人员的政治、商务等背景情况进行了解。
第十五条 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上述各类邀请,凡需向国(境)外发出签证函电的,应按外交部规定的统一格式书写,并填写C—BIV审批表,外事司凭局级单位领导批件予以办理。各地邮电企事业单位的邀请,按地方政府外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上述已批的来华团组,各接待单位事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制订接待和会谈预案,并报所属司局级单位领导审批后实施。事后认真进行总结,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对邀请来华的团(组),各接待单位在安排上既要注意礼遇,又要着眼于解决实质性问题,讲求实效,避免不必要的应酬。对确需部领导会见或参加有关活动的事项,应由各接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背景材料,经外事司会签后报部领导审批。
对外经贸合作事项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为确保国家公用通信网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先进性,邮电部门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对外合同,在正式签字前,须严格按部《关于邮电部门引进项目实行合同预案审查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部机关各司局与境外签订协议、协定,应事先商外事司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各直属单位(含其下属单位)与国外签订协议、协定之前,应报部业务归口司(局)审批,如涉及重大问题,应商外事司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各邮电管理局与境外签订涉及跨省区和全程全网技术业务方面的协议、协定,须事先报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