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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

  (二)在邮电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中工作的职工,与多种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在非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中工作的邮电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与所在多种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原保留全民身份,达到退休年龄时需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并由多种经营企业与原单位签订协议,按规定向原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及其相关费用等;邮电企业职工因工作需要,派到非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工作,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应与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由非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与原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由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代为管理。
  (三)在邮电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原固定职工原则上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对于经培训、考核不合格、不能上岗的人员,原则上应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应在一年以内。对于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如属于原固定职工,允许在三个月内调离企业,如属于合同制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于已经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若合同期未满,可不重新签订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的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完善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的条款和内容,使合同化管理的岗位合同向劳动合同过渡。
  六、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必然会出现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在目前条件下,能否妥善安置这部分人员,是劳动合同制能否在企业顺利进行的关键。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邮电企业的实际,各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对这类人员予以妥善安置。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出现的富余人员,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进行妥善安置。积极兴办多种经营企业,把这部分人员尽可能的安排到多种经营企业中去,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下岗职工,实行企业内待岗。待岗期间,要根据需要对这部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上岗或转到相关岗位工作。经培训后仍不符合上岗条件的职工,应继续实行待岗。职工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可以略高于当地规定的生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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