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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8日)废止(原因:其内容已被1995年11月10日发布的《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代替)

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监督管理的通知
 (1995年9月15日)


  电话信息服务业务是随着我国公用电信网的发展和电话普及率的提高而兴起的一项电信增值业务。在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发布之前,全国各地邮电企业已开办电话信息服务台400多个。1993年8月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明确规定将电话信息服务列为向国内社会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并实行经营审批制度,目前社会上经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单位主要集中在广东等沿海地区。几年来,多数开办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单位,在向社会、向广大用户提供各种信息、繁荣电信业务市场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整体效益是好的。但是由于少数经营单位的经营服务思想不端正,对电话信息服务的内容管理不严,通信管理部门对其也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致使少数电话信息服务台推出了一些封建迷信、不科学的性知识介绍及其他猎奇荒诞的内容,并以此招徕听众,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还有的电话信息服务台竟推出“电话算命”、“预测未来”等不健康甚至是腐朽的内容,引起广大用户的投诉。
  鉴于全国各地的电话信息服务台越来越多,对于目前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存在的上述弊端,通信主管部门应迅速研究对策,切实加强对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单位(包括邮电企业和社会上已获准的经营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向用户提供的电话信息服务内容的管理,严禁提供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宣传封建迷信、不科学的性知识以及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要求所有经营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对现有电话信息服务内容的清理整顿,规范信息内容,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内容应立即清除。在经营单位组织自查和清理整顿的同时,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监督抽查。
  二、经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必须以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为宗旨,信息内容应按照“健康、进步、准确、实用”的原则要求进行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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