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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一)有从事标准管理工作的经验或多年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成绩良好者。
  (二)技术水平高,热心于标准管理;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第四十四条 为了总结经验、交流信息、推动和提高标准的管理工作,宜每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其内容为:
  (一)交流标准管理的工作经验;
  (二)讨论标准的编制、修订及宣传贯彻计划;
  (三)介绍新的通信技术发展情况;
  (四)对标准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

第七章 标准的维护、复审及局部修改

  第四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标准,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和安全。对于违反标准的设计和施工,应及时发现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应予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标准实施五年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进行复审。
  第四十七条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国家标准由建设部核准;行业标准由邮电部核准。对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当再版或汇编时应在封面和扉页上标准编号下方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字样。
  第四十八条 现行标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技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以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的缺陷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
  (四)根据工作建设的需要,对现行标准应当进行局部补充规定。
  第四十九条 标准局部修订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标准局部修订的工作程序应适当简化,由原主编单位提出局部修改意见,召开小型专家会议审议,提出结论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按照标准的级别分别上报审批、公告,在指定的刊物上发表。
  第五十一条 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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