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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15日 邮电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科技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应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通信行业标准的管理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需要在全国统一的重要的通用通信技术要求应制订国家标准,其范围为: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国家标准范围。
  (二)公用电信网及邮政网工程全程质量要求及性能指标;
  (三)重要的通信工程建设要求。
  第四条 对需要在通信行业内统一的一般的专用技术要求应制订行业标准,其范围为: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业标准范围;
  (二)尚未制订国家标准的范围;
  (三)通信工程建设的一般技术要求。
  第五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按照有关规定应逐步减少强制性标准扩大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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