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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义务兵专用邮票使用暂行办法

义务兵专用邮票使用暂行办法
 (1995年7月28日 邮电部)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义务兵的关怀,促使义务兵安心服役,方便广大义务兵邮寄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是指邮电部发行、供义务兵交寄国内平常信件使用的专用邮票。
  第三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为军事题材系列邮票,由邮电部、总参谋部共同研究设计图案,邮电部统一印制发行。
  第四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按全军每位义务兵每年50枚的数量印制配发。
  第五条 总参谋部负责为邮电部提供年度义务兵数量及“义务兵专用邮票”印制的总数量。
  第六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不受发行年度限制,可长期使用。
  第七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面值为20分,如遇国家调整邮资时,原20分面值的义务兵专用邮票仍可等同于邮资调整后的一枚平常信件的邮资邮票继续使用。
  第八条 邮电部分年度将全部义务兵专用邮票,按规定封装后一次或分两次送交总参谋部。由总参谋部及总政、总后、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武警总部等大单位进行分发后,再经邮政系统机要寄发至各地县以上邮电部门转送至当地驻军。
  第九条 军队和邮政部门需满足义务兵对使用义务兵专用邮票的时限要求,保证义务兵信件的及时递送。
  第十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赠送及投放邮市进行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每枚只限寄发重量不超过20克的水陆路国内平信使用,如需寄发国内挂号信、航空信,可按现行邮资将义务兵专用邮票积累起来贴用。遇有贴用义务兵专用邮票而超过20克的平信或欠资信件,退回原寄件人补足邮资,无法退回的按欠资邮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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