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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电信总局对内对外称谓及“中国电信”企业标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电信总局对内对外称谓及
 “中国电信”企业标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1月1日)


  部电信总局已于1995年4月2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进行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经其核准的名称为“中国邮电电信总局”(英文名称为:
“Directorate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 P&T, China),简称“中国电信”(CHINA TELECOM)。现将电信总局法人注册后对内对外称谓及“中国电信”企业识别系统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信总局对内对外称谓
  (一)电信总局作为负责全国公用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网路运行和建设工作的企业局,为便于对全网的指挥与调度,保持邮电系统内部关系的连续性,在以下情况下使用“邮电部电信总局”称谓:
  1.与部内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开展各项电信业务管理工作;
  2.与国务院相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进行电信管理工作交往。
  (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电信总局在与国内社会各界、国际社会各组织、公司进行经济活动时,使用“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称谓。
  (三)电信总局财务专用章和财务会计处公章分别改为“中国邮电电信总局财务专用章”和“中国邮电电信总局财务会计处”公章。
  二、关于“中国电信”企业识别系统的使用
  为突出国家公用电信网的整体形象,更好地开拓电信业务,发挥全网优势,便于各局在进行电信业务经营,宣传活动时相对统一,电信总局设计了中国电信企业识别系统(Corprate IdentitySystem,简称CIS)。
  (一)可使用“中国电信”CIS的单位
  1.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及其所属的企业;
  2.邮电系统内部从事电信专业经营、维护的各级局、站、所及其相应的管理部门。
  (二)“中国电信”CIS使用的场合及方式
  1.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可直接使用“中国电信”CIS;其它单位在使用“中国电信”CIS时可标明本企业名称(应在明显部位标明“中国电信”字样及其标志);
  2.下列场所及设备须加注“中国电信”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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