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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国内公众电视会议资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国内公众电视会议资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5年5月3日)


  现将国内公众电视会议资费标准(试行)通知如下:
  一、通话费
  (一)通话费以分钟为单位,每分钟向用户收取:
   n            A
  (∑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0.7)+11(n+1)元
   1            64
  其中:A为传输速率,A>64kbps,n为开放对端地点数。
  (二)基本收费时间为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的,按实际通话分钟数计算;尾数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
  (三)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非假日21:00至次日7:00内通话减半计费。
  二、预告费
  根据预告内容字数和受话地点,按每10个字收取长途电话基本价目1分钟费用计算。
  三、销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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