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电话号簿业务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5年12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际、国内电信业务发展和社会各方面使用电信通信的需要,加强电话号簿的经营管理,做好编印出版和发行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话号簿是广大用户查找电话号码,使用电信通信的工具书,是沟通社会各方面互相联系的桥梁,是销售商品和联系购物的指南,同时还可为用户提供其它信息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及时地编印准确、适用的电话号簿是电信通信部门改善经营管理,做好通信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电话号码是国家的信息资源,由国家通信主管部门管理。编印电话号簿是电信通信部门的基本业务之一,必须纳入主业管理,不得与其他单位及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公开向社会提供的电话号簿必须统一由电信通信部门的电话号簿公司或相关局的电信营业部门(以下统称号簿编印单位)负责编印和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编印和经营电话号簿。供单位内部使用的电话号簿或电话号码表,可以由相关单位自行编印,但不得公开出版发行。电信通信部门不得向非号簿编印单位提供电话号码资料。国内电话号簿不准到国外或境外地区印刷。
第四条 从事电话号簿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电话号簿应该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千方百计地方便用户。在经营上不要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号簿工作与全国电信通信网的接通率紧密相关,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克尽职责,通力协作,编好号簿,要为提高电信通信网的运行效益作出贡献。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 中国电话号簿公司是邮电部电信总局的直属单位,代表电信总局行使对全国电话号簿业务技术的管理职能。主要职责为:负责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话号簿业务技术管理的业务领导;制定号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负责全国性电话号簿的编印和经营管理;承担招揽全国电话号簿的国内外广告业务;代办全国各地电话号簿对国外的业务联系和对国外的销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