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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一)按照上级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工作要求,结合本地的情况,制定本省管局的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检查办法;参与制定和修改本省电信服务规章、质量指标及服务管理办法。
  (三)掌握所辖单位的电信服务质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所辖单位贯彻执行电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及经营责任制中有关电信服务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或抽查;
  (五)对下级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和检查,组织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负责印制和核发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证和社会监督员聘书。
  第十七条 市(地)局监督检查机构职责:
  (一)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局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本单位的电信服务质量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所辖电信机构和县(市)局贯彻执行电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及经营责任制中有关电信服务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县(市)局电信检查员进行工作指导和检查,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县(市)局电信检查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的各项规定、办法;
  (二)对本局电信机构的电信服务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电信业务规章制度,影响服务质量的问题,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权限

  第十九条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电信服务违章、违纪等问题,有权责成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尽快纠正或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处理。逾期不改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执行任务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有权要求开启有关工作房间,查阅、调阅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被查单位和人员不得妨碍检查人员的工作。
  上级封存的资料,下级无权开启。
  第二十一条 执行任务时,有权询问局内任何有关工作人员,走访用户,召开用户座谈会,缮发征询意见函,了解情况,听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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