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邮电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九条 邮电部电信总局是全国邮电公众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主管部门,设质量监督处,负责全国公众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各省会电信局及市(地)邮电局(含省管局直属局)应分别设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省管局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县(市)局按照经营电信业务网点数量,配备专职或兼职电信检查员,负责本辖区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是电信企业内部行使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职能的管理部门,在各局主管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电信服务质量监督部门的业务领导,并向上级监督检查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各级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选派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电信业务技术,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的配备与调动,应征求上级电信服务质量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省管局、省会局、市(地)、县局都应向社会聘请关心、支持电信事业、敢于坚持原则的人员,担任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并颁发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聘书。

第三章 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五条 电信总局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内公用电信业务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参与制定修改国内公用电信业务通信质量、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标准、规定及管理办法;
  (三)对各省管局电信服务质量情况及经营责任制中有关电信服务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实行监督;
  (四)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指导全国公用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印制和核发省管局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员的监督检查证。
  (六)负责组织全国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监督检查队伍的素质。
  第十六条 省管局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