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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市内电话业务规程[失效]

  1.涉及产权的档案、与用户签订的协议合同、用户记录卡、外国用户资料,长期保存。有效期已终止的用户协议合同和更换下来的旧用户记录卡,继续保存五年。
  2.各种工作单和用户登记卡(函),保存五年。
  3.涉及费用的帐册、单据,按财务部门规定保存。
  4.其它业务资料保存期限由各局自行规定。

第十一节 计算机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市话营业实行计算机管理是发展方向。各局对实现本局市话营业计算机综合管理系统应制定规划,包括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总体目标、网络系统功能要求、资金来源、硬件配备、软件开发及实施进度等,并尽早抓紧落实。
  市话营业计算机综合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必须考虑综合应用,做到资源共享,系统管理。网络容量应根据当地业务发展情况,一般应适应10年至20年的发展需要。
  第一百六十条 市话营业计算机综合管理系统应包括营业受理、配线配号、定单管理、计费处理、112障碍管理、114查号、电话号簿管理、机线资源管理、综合管理及查询等九个子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各类业务的受理录入,自动形成登卡编号、生成用户资料和计费信息,打印客户回执,答复能否装、移,用户资料传送、查询、修改、统计、形成集中管理、网状服务的格局。
  2.号线资料的建立、修改、查询及统计,自动配线、配号,错配告警,动态管理号线资料。
  3.对客户从登记业务开始到业务处理竣工的状态和业务队列进行处理、调度;按指令生成及打印工单,派单、工单时限管理,工单流程控制及工单流水稽核。
  4.采集、处理计费信息,按指令生成用户帐务资料,自动进行用户帐务结算、打印托收帐单和收费凭证,营收稽核、统计,久费催缴。实现一张帐单与用户结算。
  5.障碍集中受理、自动测试、自动派修,障碍历时管理以及号线资料的传送、查询及统计。
  6.用户电话号码等数据资料的建立、修改及生成查询索引,语音合成答复用户。
  7.电话号簿编印资料的管理;编辑、排版电话号簿。
  8.可管理可用资源、规划资源、在建资源、废弃资源等;对新建机线工程项目的增容数量、工程地址范围、施工时间及竣工时间等机线资源进行管理,并实现资源信息的自动传送。
  9.生成电信业务发展、各类服务质量等综合管理信息,供各级管理部门查询;实现客户查询手段多样化,答复客户对电信业务的资费、收费办法、使用及处理情况的查询。
  第一百六十一条 市话营业计算机要有专人维护,建立软件维护档案,修改软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数据库的数据要有备份,以避免数据丢失;要建立必要的计算机操作制度与程序,做好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培训;任何人不得在市话营业计算机上做与业务无关的事情。

第十二节 查号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电话查号是市话局为用户查询电话用户号码、方便使用电话通信的一项服务项目,必须做到应答迅速,报号准确、清楚,态度和蔼,用语简练。
  电话查号台的服务时间为昼夜二十四小时。
  第一百六十三条 电话查号台的服务范围是:负责受理本地或外地用户查询本地(市、县)电话号簿上所刊登的电话号码(包括市话营业部门通知变动的电话号码);负责受理本地用户查询国际、国内长途区号和城市电话网升位改号变动的号码。
  按规定不在电话号簿上刊登的电话号码,查号台一律不予查找。电话号簿上没有刊登的电话号码,一般不予查找,但对一些普通用户的电话号码,在查号台有可能协助用户查找的条件下,可以给予查找。
  第一百六十四条 查号台必须制定电话查号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电话号码增删改工作制度、质量检查和质量统计分析制度、机业联系制度等,建立健全电话用户号码资料,做到准确齐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加强电话用户号码资料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号码资料(包括国际、国内长途区号和城市电话网升位改号资料),理顺号码资料交换手续和增删改工作流程。查号台的号码资料要和营业用户资料相符。当发现资料和用户不符时,应与营业用户记录核对,并及时向营业部门反馈。
  第一百六十六条 考核电话查号的主要质量指标:
  1.应答时限:是指用户拨叫查号台信号显示时开始,至查号员应答止所规定的时间要求。
  2.处理时限:是指查号员与用户应答开始,至查号员报出号码用户挂机时止所规定的处理时间要求。
  3.差错率:是指查号员在受理答复用户查询电话号码过程中发生的差错次数与查号业务量的百分比。
  第一百六十七条 查号服务要使用统一的服务用语,主动报工号;用户听不清或有疑问时,应复述或询问;人工答复用户时,报号清晰,听清用户复述无误后再退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各局业务管理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应明确查号台的检查职责,按规定频次、数量检查,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一百六十九条 114查号台的入中继、座席、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合理配备。维护部门要对有关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和检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三节 公务免费电话管理

  第一百七十条 办理安装邮电机构公务免费电话,是市话营业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市话局 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公务免费电话的使用范围和有关规定办理,并根据变动情况经常做好调整工作,加强公务免费电话的管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下列邮电机构与个人装用的电话,均作为公免电话,免收一切费用:
  1.邮电部部长、副部长办公室及宿舍、部值班室、通信指挥调度室,邮政总局、电信总局、移动通信局、数据通信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室及宿舍、局值班室,主管邮电通信业务、设备维护、指挥调度、网路管理的处及其负责人办公室和宿舍。
  2.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室及宿舍、局值班室、通信指挥调度室和主管邮电通信业务、设备维护、网路管理的处及其负责人办公室及宿舍。
  3.市、地、县邮电局(包括分设的邮政局、电信局、市话局、长途、电报、电话局)、省、市机要通信局、移动局、机动通信局、数据通信局、农话局、长线局、微波局、邮运局、储汇局、报刊发行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室和局值班室,主管邮电通信业务、设备维护、指挥调度、网路管理的处室(科、股)及其负责人宿舍。
  4.各级邮电通信业务、设备维护、网路管理、生产单位的办公室、机房、生产场地、营业场所及其负责人(指分局、科、室、股、支局负责人)宿舍。
  5.各级邮电通信机构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和邮电工会脱产工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及其宿舍。
  第一百七十二条 各邮电机构办理公务免费电话,应具函由邮电管理局、市、地、县局领导或主管电信业务部门审批,然后送交市话营业部门办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免费装用的公务电话,当机构或人员变动时,装用单位应及时向市话营业部门办理拆机、移机或改名、过户手续。市话营业部门发现机构或人员变动,应主动催促装用单位办理手续。对变动后不属公务免费范围,应及时改为纳费公务或私人付费电话。本人要求继续使用的,应由原装用单位具函办理手续,可免收初装费,月租费按规定收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市话局对公务免费电话的装用情况,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送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第六章 市内电话的收费规定、话费结付、营收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市内电话月租费采用计时、计次、计距离的复式计次收费办法。单式计次和包月制作为过渡办法。
  一、市话月租费计费等级按照市话局交换机总容量划分,多局制包括同一市话网(即同一城市的)分局、支局、模块局交换机容量在内,同一市话网范围内的市话用户计费等级相同。
  二、市话月租费计费等级划分如下:
  (一)包月制分为八级:
  一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5百门以下(不含5百门)的局;
  二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5百门至2千门以下(不含2千门)的局;
  三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2千门至一万门(不含一万门)的局;
  四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一万门至5万门(不含5万门)的局;
  五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5万门至10万门(不含10万门)的局;
  六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10万门至20万门(不含20万门)的局;
  七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20万门至40万门(不含40万门)的局;
  八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40万门以上的局。
  (二)计次制(复式计次制)分为八级:
  一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5万门以下(不含5万门)的局;
  二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5万门至10万门以下(不含10万门)的局;
  三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10万门至20万门(不含20万门)的局;
  四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20万门至40万门(不含40万门)的局;
  五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40万门至60万门(不含60万门)的局;
  六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60万门至80万门(不含80万门)的局;
  七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80万门至100万门(不含100万门)的局;
  八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100万门以上的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市话交换机总容量增减需要变更月租费等级,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核准,并书面通知用户,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节 月租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市话月租费收取办法规定如下:
  一、包月制:根据月租费计费等级和规定的价目,按月计算收费。
  二、单式计次制:根据月租费计费等级,规定每户基本月租费和免费发话次数,用户使用电话不超过免费发话次数时,收取基本月租费,超过的加收超次通话费。
  三、复式计次制:根据月租费计费等级,规定每月基本月租费;通话费按次、按时、按距离计算收费,即在市话营业区域内的用户,根据用户发话次数和通话的时长计算收费,每通话三分钟为一个计次单位,不满三分钟的也按一次计算;同一城市不同营业区域之间用户的通话,每通话一分钟为一个计次单位,不满一分钟的也按一次计算;直接进入市话网的农话局与市话局用户之间通话按农话资费标准收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市内电话专线月租费
  普通专线的月租费按对收取。在同一城市市话网内不论几段市话用户线路构成的专线,均按一对专线计算。占用一端市话线路进入各类公用网的,也按一对专线收费。
  用户租用市话专线用于传递数据信号的,其速率在1200毕特以下的,按普通专线月租费标准收取,速率在1200毕特及其以上的,按普通专线月租费标准加倍收取。对进入非话公用网的专线,按普通专线月租费标准收取。
  第一百七十九条 用户交换机中继线月租费:不占用市话网编号的用户交换机(或专用网用户)不分呼出呼入中继线,均按本市话网采用的收费制式中继线标准按对收取月租费。
  第一百八十条 占用局间中继线月租费
  一、用户装用普通电话、中继线、专线,凡占用局间中继线的,每占用一对,另加收两个乙种普通电话的月租费(按本市话网采用的收费制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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