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邮电部关于市内电话业务规程[失效]

  第一百三十条 电话号码是国家的信息资源,编印电话号簿是市话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电话号簿必须作为主业管理,由邮电通信企业统一编印、出版和经营。各局不得委托当地劳动服务公司或其它单位编印、出版,也不得向非邮电单位提供号码资源。国内电话号簿不得与境外商业机构合作编辑、出版。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电话用户号码资料统一由市话营业部门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给号簿编印单位。号簿编印单位在编印号簿过程中,发现号码资料与用户不符时,不得擅自更改,应及时向营业部门反馈,由营业部门按规定处理后,再行刊登。号簿编印单位有责任向上一级号簿编印单位提供号簿编印资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司、局、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电话和军事机关、部队、重要仓库以及保密厂矿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不刊登电话号簿。党政首长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如本人要求也可刊登。用户交换机自动连选的入中继,只刊登代表号码,没有连选功能的入中继全部刊登。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为了适应社会各界查找电话号码、使用电话通信的需要,必须增加用户单位电话号码的刊登数量。单位电话除本规程规定范围之外,均应刊登电话号簿。住宅电话是否刊登电话号簿应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但要加强宣传,鼓励用户刊登电话号簿,努力提高电话号码刊登率。
  第一百三十四条 无论用户是否刊登电话号码,均不得收取费用。
  如果用户有特殊要求(例如字体放大、套红等)以及刊登特殊服务项目等,按广告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话号簿可以招登各种广告,但内容和刊登手续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规的规定。电话号簿封面不刊登商业广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合理确定电话号簿售价。要通过发展各类广告,以广告收入适当冲减成本费用,降低售价,并逐步创造条件,免费向用户提供电话号簿。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为便利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电话号簿,可单独编印民族文字电话号簿,也可编印当地民族文字和汉字合刊的电话号簿。

第七节 公用电话业务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用电话是方便公众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通信工具。各局应积极依靠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公用电话,并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改善服务,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用电话应设置在方便公众使用的场所和地点。每个邮电营业场所都应设置公用电话。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饭店等处的装设数量由各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大中城市繁华街道,每隔100米应设置不少于一部公用电话。地市和地市以上城市应创造条件,做到每一个居民区范围内至少设立一个传呼公用电话。每个城市应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夜间应急公用电话。
  第一百四十条 公用电话服务点必须悬挂统一的公用电话标志牌,张贴用户须知和盖有市话局公章的收费标准,备有电话号簿和收据等业务用品。兼办长途电话的应有醒目的标志。
  第一百四十一条 委托代办公用电话,均由代办户提出书面申请,经局方审核同意并双方签订协议后,由局方发给“公用电话代办证”才能办理。公用电话站(点)不办理营业登记。
  在方便公众使用地点的普通电话,经市话局批准,可以转为公用电话。未经局方批准,擅自将普通电话开办公用电话业务的,市话局应限期补办手续,或责令停办。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安装代办公用电话,应收取全额或一定比例的初装费或押金。如停办公用电话,可转为普通电话,但必须向市话局交付初装费差额。少数公用电话发展困难的地区,局方根据网点布设需要,主动委托代办或安装在居委会办理来传呼业务的公用电话,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免收初装费或押金。
  公用电话的话机、计费器等设备由市话局统一提供,所需费用由代办户承担。
  代办公用电话,不收取装机手续费、工料费和月租费或基本月租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用电话代办户应努力做好通信服务工作,做到四定:定代办人员、定服务时间、定服务项目,传呼公用电话还要定传呼范围。
  第一百四十四条 市话局必须根据公用电话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建立健全公用电话管理机构或指定管理人员,负责公用电话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邮电部关于公用电话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公用电话的组织管理工作。
  2.根据城市发展和公众对公用电话的需求,设置、调整公用电话网点,调整公用电话传呼范围,增设各类电话卡销售点。
  3.有计划地定期进行访问,了解检查公用电话代办户执行规章制度、收费和服务情况,做好业务辅导,协助解决有关问题,按规定处理违章服务。
  4.组织好公用电话收入管理,确保应收费用全额回收。
  5.加强同有关单位的联系,总结交流公用电话的管理和服务经验,表彰先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各局应建立公用电话专门维修机构或指定专人,加强公用电话的日常维护管理,制定维护责任制度和维修、检查周期。维修、检查工作实行分片包干方式,并加强考核,确保公用电话的正常运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加强公用电话管理,提高公用电话服务质量,各局可按一定比例从公用电话业务收入总额中提取公用电话管理费,用于组织开展公用电话竞赛、评比、奖励和印制公用电话业务宣传用品等。

第八节 用户交换机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用户交换机是市话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长途电话通信的始端和终端。各局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设置用户交换机管理机构或指定管理人员,根据邮电部的有关规定,依靠地方政府和用户交换机单位的支持,做好用户交换机的管理工作。
  各局用户交换机管理机构,必须隶属经营业务部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各局应根据用户交换机的容量和实际需要,按照邮电部规定的定员标准,配齐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职责,负责用户交换机业务技术管理工作。用户交换机设备数量少,达不到配专职管理人员的,也应指定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用户交换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邮电部关于用户交换机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用户交换机的组织管理工作;
  2.掌握用户交换机的设备和人员情况,抓好用户交换机的业务管理和技术维护工作,提高通信质量;
  3.组织技术业务协作活动,进行技术业务指导与检查,提高用户交换机的管理水平;
  4.负责用户交换机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用户交换机生产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5.经常向用户交换机单位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协助解决管理工作和技术业务上存在的问题;
  6.帮助新装用户合理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第一百五十条 用户交换机管理机构要制定用户交换机的管理制度,建立齐全的用户交换机管理资料,并根据变化及时增、删、改,确保资料准确;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用户交换机统计报表,由用户交换机单位定期上报。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各局要做好用户交换机的业务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机线设备的维护质量和通信质量,确保全程全网通信畅通。
  对用户交换机的业务技术管理,应按照市内电话的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具体达到下列要求:
  1.用户交换机机线设备的质量和各项通信质量指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新安装的用户交换机设备(包括交换机、电源、线路设备等)的工艺质量和技术标准、施工质量等必须符合要求;用户交换机中继线的配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原有的用户交换机中继线配备不足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新安装的用户交换机中继线必须按规定标准配足。
  2.用户交换机单位的机线、话务人员必须按邮电部规定标准配备。生产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应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应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并持有局方考核核发的合格证。用户交换机生产人员要做到相对稳定。
  3.用户交换机单位必须根据市话局要求和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原始记录,并定期进行核对检查,保证资料准确齐全。用户交换机的技术维护工作必须按市话局的要求进行,要落实考核指标,对维护质量市话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用户交换机的话务操作处理应按照《人工电话值机操作法》的要求办理。
  4.用户交换机的分机网路必须符合邮电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各局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用户交换机单位代维机线设备,代维质量要达到规定标准,要加强代维质量的监督检查。
  局方代维人员的技术水平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用户要求新装、扩容用户交换机或增加用户交换机中继线,统一由市话营业部门负责受理。营业部门受理用户登记后,应及时通知用户交换机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初装费、工程费等,均应由营业部门收取。
  第一百五十四条 用户要求新装、扩容用户交换机,市话局应主动帮助和指导用户确定最佳入网方式,已经程控化的地区,可采用技术先进、质量优良,又能节省投资建设和运行费用的市话程控模块局或虚拟局等方式入网。各局对此类用户内部之间的通信应给予适当优惠。

第九节 市话营业工作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市话营业业务部门,根据不同的任务和要求,应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制度:
  1.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
  2.装移机、改名、过户等业务的处理程序。
  3.配线配号管理制度。
  4.装移机等业务工作单管理制度。
  5.装移机施工管理制度。
  6.帐务工作、收入管理和营、帐稽核制度。
  7.计算机管理制度。
  8.保密制度。
  9.用户资料、档案、工作单等交接、归档及保管制度。
  10.公用电话管理制度。
  11.用户交换机管理制度。
  12.工作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节 市话营业业务资料

  第一百五十六条 市话营业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应建立健全下列主要业务资料:
  1.用户装移电话登记卡。
  2.用户记录卡,即原簿。按顺号记录已装电话的用户资料。除营业部门外,公用电话和用户交换机也应建立此类用户资料。
  4.分户计费帐卡。
  5.装移机等业务工作单。
  6.违章用户通知单。
  7.电话号码顺号表。
  8.市话营业区域图及有关说明。
  9.电缆配线线序表、城市分块索引图、杆路图、电缆图、市街图。
  10.分类用户数量、装用设备及收费稽核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市话业务档案资料是办理各项业务的原始记录,是反映用户历史情况、分清局方与用户责任、内部进行各项业务处理的依据。各局应切实加强管理,及时整理归档,经常保持档案资料的完整、正确。对超过规定保管年限的,应开列清单,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后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市话业务档案资料保存期限规定如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